原标题:长江保护法草案首次审议: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拟十年禁止生产性捕捞
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保护法实施之日起十年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12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会议首次审议。据悉,这也是中国第一部流域法律。
草案包括生态环境修复、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国土空间用途管控等9个章节,共计84条,且为了破解长江无鱼,草案明确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本法实施之日起十年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长江要“治病”,30%环境风险企业位于饮用水水源地周边5公里范围内]
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高虎城在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草案)》的说明时指出,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长江全长6300多公里,为世界第三大河流,全流域涉及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域面积180万平方公里,横跨东、中、西部三大经济区,具有完备的自然生态系统、独特的生物多样性,蕴藏着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矿产资源、全国三分之一的水资源、五分之三的水能资源,全国大部分淡水湖分布在长江中下游地区,是我国重要的战略水源地、生态宝库和重要的黄金水道,地位十分重要。
武汉长江图据ICphoto
说明中提到,长江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但今天的长江“病了”,洞庭湖、鄱阳湖频频干旱见底,部分水系严重断流、河湖生态功能退化、生物完整性指数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一些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急剧下降,栖息地和生物群落遭到破坏;岸线、港口乱占滥用问题突出。与此同时,水污染形势严峻,重要湖库仍处于富营养化状态,30%的环境风险企业位于饮用水水源地周边5公里范围内、污染产业向中上游转移,跨区域违法倾倒危险废物呈多发状态,面源污染加剧。
[破解长江无鱼,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十年禁止生产性捕捞]
为破解长江无鱼,草案明确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本法实施之日起十年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在草案生态环境修复一章规定,在长江流域重要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应当实施生态系统修复和其他相关保护措施。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洒游产生阻隔的涉水工程应当采取建设过鱼设施、江湖联通、生态调度、灌江纳苗、基因保存、增殖放流、人工繁育等综合措施,充分满足水生生物的生态需求。
草案还规定,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及长江流域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长江流域珍稀瀕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对长江流域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和严格管理。
此外,草案增加了关于生物完整性指数的内容,规定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根据物种资源状况建立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并将其变化状况作为评估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和水生生物总体状况的重要依据。
[破解洞庭湖、鄱阳湖频频干旱见底河湖生态功能退化,当地政府需开展生态修复]
草案明确,国家加强对太湖、鄱阳湖、洞庭湖、巢湖、滇池等重点湖泊实施生态系统修复和其他相关保护措施。
根据草案,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湖泊生态保护的需要,削减入湖河流污染负荷,加强内源污染控制;及时清理入湖垃圾,组织开展对所辖区域富营养化湖泊的生态系统修复;采取调整产业布局规模、实施控制性涉水工程统一调度、生态补水、河湖水系连通等综合措施,改善和恢复湖泊生态系统的质量和功能。
草案还规定,严格控制入湖河流的氮磷浓度。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氮磷浓度严重超标的湖泊,应当在影响湖泊水质的汇水区,削减化肥用量,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全面清理投饵、投肥、养殖。
[散布长江流域虚假信息,法人最高或处十万元罚款]
草案还规定,国务院长江流域协调机制根据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组成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发布有关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总体状况和重大风险预警、资源利用、水文情况等信息。任何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编造、散布长江流域虚假信息。否则可被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而对行为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