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出口管制法草案提请审议军品、核等纳入管制物项
我国拟制定出口管制法,除将两用物项、军品、核纳入管制物项外,还明确将“其他与履行国际义务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纳入管制物项,实现管制物项全覆盖。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我国拟制定出口管制法,除将两用物项、军品、核纳入管制物项外,还明确将“其他与履行国际义务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纳入管制物项,实现管制物项全覆盖。今天,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出口管制法草案,作出了如上规定。
出口管制是指一国为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等目的,对核、生物、武器等特定物项的出口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是国际通行做法。草案包括总则、管制政策和清单、管制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六章,共48条。
受国务院委托,商务部部长钟山作草案说明时称,为加强和规范出口管制,各国普遍重视建立和完善出口管制法律制度。我国先后制定了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核出口管制条例、军品出口管理条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导弹及相关物项核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6部有关出口管制的行政法规,形成了覆盖核、生物、化学、导弹以及军品等物项的出口管制法律制度体系,对加强出口管制、积极履行国际义务、维护国家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我国出口管制立法相对分散,出口管制工作的统筹协调机制不够完善,管制物项的范围以及管制措施与其他国家不完全对等、平衡,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有必要根据形势变化,总结现行6部行政法规实施经验,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制定一部统领出口管制工作的法律。
钟山表示,为增强出口管制的针对性,草案规定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对管制物项出口目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管制措施;考虑到管制清单的重要性,为确保管制清单符合管制政策、范围科学合理,草案规定国家根据出口管制政策制定管制清单,并分别明确了两用物项、军品、核出口管制清单的制定和调整机制;为更好适应出口管制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特殊情况,草案还规定,根据履行国际义务、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可以禁止相关管制物项的出口,或者禁止向特定目的国家或者地区以及特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出口,并可以对管制清单以外的物项实施临时管制。
“完备、有效的管制措施是做好出口管制工作的关键”,钟山说,草案在现行制度基础上,针对出口管制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规定了以下管制措施:对从事管制物项出口的经营者依法采用专营、备案等方式实施管理;对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以及实施临时管制物项的出口实行严格管控;对违反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承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将管制物项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建立管控名单,采取相应的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
新京报记者王姝
编辑樊一婧校对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