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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要挟外籍工头强收"保护费" 恶势力团伙3人获刑

原标题:常年要挟外籍工头强收"保护费"恶势力团伙3人获刑

正义网崇左12月20日电(通讯员黄小群梁毅龙)12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方某、莫某、李某的“恶势力团伙”涉嫌敲诈勒索一案,法院经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方某、莫某、李某均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三年零八个月不等,并判处罚金。该案的办理有效打击和震慑了边境地区的涉黑恶行为,彰显了龙州县检察院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决心,为营造更好的中外营商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016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方某、莫某同李某在凭祥市物流园内叫嚣不交纳“保护费”就不给越南籍装卸工人做工,以此要挟在园内从事水果装卸工作的越南籍工头梅某、梁某、邓某,定下“规矩”,要求他们根据其手底下的搬卸工人人数,于每月新历5日按每人每月100元人民币交纳“保护费”。越南籍工头梅某、梁某、邓某为了让越南工人能顺利在物流园内做工,只能每月在物流园大门、物流园附近的姐妹饭店等多个地方按期将“保护费”交纳给方某、莫某、李某。期间被索要“保护费”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

龙州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方某、莫某、李某等在2016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间,每到水果装卸的旺季,每月都在凭祥市南山物流园敲诈越南工头钱财,不仅扰乱了物流园的货物装卸工作秩序、生活秩序,还严重影响了我国边疆地区的国门形象,应认定其为“恶势力”犯罪组织。同时,三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院支持了该院的公诉意见,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3年8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3年6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莫某有期徒刑3年6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判决继续追缴三人的违法所得26000元,返还给被害人梁某、邓某(三人归案后,已通过家属把敲诈所得24000元退赔给了被害人梅某并得到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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