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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方金融监管条例草案出台,明确行政强制措施罚金等

原标题:上海地方金融监管条例草案出台,明确行政强制措施罚金等

上海版地方金融监管条例草案的46条中,关于“风险”监测、研判及处置等相关内容,被提及了58次。记者看到,前期地方在处置金融风险中形成的“执法协作”、“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等经验做法,在本次条例草案中也得以明文固化。

上海地方金融监管条例草案出台,明确行政强制措施罚金等

新京报讯(记者黄鑫宇)12月19日晚间,上海版地方金融监管条例草案正式出台。在共分为六章四十六条上海版条例草案中,记者注意到,除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传统的约谈与通报外,本次条例草案明确将“查封场所、设施”等行政强制措施纳入现场检查监管措施内;被监管金融机构如出现“禁止性行为”,除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外,条例草案规定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处以2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面临被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此外,对于金融广告,条例草案加强了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与公安、网信等管理部门的协作监测与查处。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2月16日起召开,会议审议了《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12月19日晚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官网公示了条例草案全文,并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以“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出借、出租许可证或者准予试点文件”;“未获得许可证或者准予试点文件,受托投资、自营或者受托发放贷款”;“国家和本市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为代表的四项内容,成为条例草案明文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的具有金融属性的其他组织,与此前出台的四川、天津版地方金融监管条例一样,成为纳入地方法律监管范围的“地方金融组织”。

事实上,随着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正在从中央单一监管模式逐渐向双层监管模式过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扮演的角色正愈发重要。但是,长期以来,在风险处置过程中缺少法律法规层面的授权和依据、在监管过程中难以行使有效的处罚措施,都成为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落实和强化属地监管责任的“尴尬之处”。在这些方面,本次上海版条例草案做出明文规定。

首先,关于对地方金融组织监管措施,条例草案做出四类情况的具体规定:一是将“查封场所、设施”和“查封、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纳入现场检查,赋予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进入有关地方金融组织开展延伸调查的权限。二是对一般性违法违规行为,设定为监管谈话、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三是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定为责令暂停部分业务等监管措施。四是明确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金融组织的风险情况,建议市场监管、司法机关、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门等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其次,关于地方金融组织出现违反条例草案“禁止性行为”的法律责任,条例草案要求,将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撤销试点资格。

再次,条例草案对金融广告,做出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同时,地方金融管理、市场监管、公安、网信、通信管理等部门和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在沪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对违法金融营销宣传的监测和查处。

此外,条例草案还将就“执法协作”、“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市区两级监管体制”、“地方金融组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责任承担制度及社会公示制度”等项内容,付诸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固化、执行。

例如,在“执法协作”方面,记者注意到,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可以根据地方金融组织的风险状况,有权限直接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措施包括:(一)市场监管部门暂停办理企业变更登记事项;(二)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在沪派出机构督促商业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暂停提供相关金融服务;(三)网信、通信管理等部门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关闭网站等处置措施;(四)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地方金融组织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限制出境;(五)公安、法院、检察院对地方金融组织转移、转让财产的行为采取限制措施。

据悉,本次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期自12月19日开始,至2020年1月9日结束。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lqi256@163.com)等方式,公开反映意见。

编辑徐超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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