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调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自付比例
来自省医疗保障局的消息:切实减轻城乡居民个人就医负担,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我省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目录中乙类项目及血制品、吸氧费用个人自付比例等政策。调整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内容如下: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实行最高限额标准管理,最高限额标准为5万元,低于限额标准的按政策规定报付,高于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自费。
(五)血制品和吸氧费
血制品(不含药品目录内品种)和吸氧费个人先自付40%后按政策规定报付。
省医保局要求各市州严格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政策,不得擅自增减项目或调整个人自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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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政策
记者从省医疗保障局获悉,我省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政策,政策自2019年12月31日起执行。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创新医疗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满足群众就医需求。
设立收费项目:设立“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互联网复诊、远程会诊、同步远程病理会诊、非同步远程病理会诊、心电监测远程传输、起搏器远程监测、除颤器远程监测费用。
规范收费行为:公立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按项目管理,未经批准的医疗服务项目不得向患者收费;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互联网医院按其登记注册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性质适用相应的价格项目政策。
互联网复诊诊查费是医疗机构通过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对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的常见病、慢性病的相同诊断进行复诊时收取的费用,不区分医务人员职称,不得用于首诊。
依托“互联网+”提供家庭医生服务,按照服务包签约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和结算费用,不得因服务方式变化另收或加收费用;县域紧密型医共体内部间的远程会诊或远程诊断不得向患者收费。
患者接受“互联网+”医疗服务,按服务受邀方执行的项目价格付费,涉及邀请方、受邀方及技术支持等多个主体或涉及同一主体不同部门的,各方自行协商确定分配关系,不得向患者重复收费、分解收费或加收费用。
仅发生于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务;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不属于诊疗活动的服务;非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等都属于明确不作为“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不得向患者收取费用。
患者享受线下服务时,由接诊医师通过“互联网+”的形式邀请其他医师会诊,诊查费仍按照线下医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取;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检验检查服务,委托地单方出具结论的,收费按委托方线下检查检验服务项目的价格执行,不按远程诊断单独收费,不得重复计费,不得以变换表述方式、拆分服务内容、增加非医疗步骤等方式或名义增设收费项目。(莫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