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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收费不公开不合理?明年5月起,沪司法鉴定机构不得随意支付回扣或介绍费

原标题:鉴定机构收费不公开不合理?明年5月起,沪司法鉴定机构不得随意支付回扣或介绍费

摘要:条例自明年5月1日起实施。

鉴定机构收费不公开不合理?明年5月起,沪司法鉴定机构不得随意支付回扣或介绍费

今天下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条例自明年5月1日起实施。

严格准入门槛,细化登记条件

调研发现,目前鉴定机构林立,人员素质不一。庭审质证过程中,鉴定人员虽具有鉴定从业资质,但有的不完全具备鉴定业务能力,难以抵挡他人质询和提问。

此次立法严格准入,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条例》,对从事“四大类”(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对从事“四类外”鉴定业务的其他鉴定机构、鉴定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管理。

同时,为使登记条件更加具体、规范、可操作,《条例》在审核环节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和执业能力测试制度,确保申请登记的机构、人员具备与从事鉴定业务相适应的能力。对于经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编制名册,定期更新,并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告。

严格监管,完善司法鉴定程序规范

调研发现,一些案件鉴定严重超期。由于鉴定周期较长,拖延了案件的审理,造成审判资源的不必要浪费。初次鉴定可能有错,重新鉴定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但重新鉴定过滥影响鉴定意见判断和诉讼效率降低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此次立法严格监管,完善司法鉴定程序规范,明确办案机关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选择范围、委托程序等。同时明确委托规范、受理规范、委托事项确认、不得受理情形等具体事项。

此次立法细化鉴定回避,标准适用,鉴定意见书出具,终止、补充、重新鉴定,鉴定人出庭等程序和条件要求。明确特别疑难、复杂、特殊的技术问题以及有较大争议的鉴定案件,办案机关可以委托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根据条例,经审判机关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无法定情形拒不出庭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鉴定机构应当支持鉴定人出庭作证,为鉴定人依法出庭提供必要条件。鉴定人参加庭审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司法鉴定人不得随意支付回扣

鉴定收费随意现象屡见不鲜。调研发现,各鉴定机构收费不统一、不公开、不合理、不规范。有的根据案件诉讼标的额收费,有的鉴定费用甚至超过案件诉讼标的额。当事人难以承受。有的当事人甘冒败诉风险,被迫放弃鉴定。

条例规定,本市司法鉴定收费按照不同鉴定项目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受援人缴纳司法鉴定费有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缓收、减收或者免收司法鉴定费用。

针对本市存在鉴定“黄牛”揽案包案、鉴定机构支付回扣承揽鉴定业务、违规设点等突出问题,《条例》专门规定了执业禁止条款,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不得随意支付回扣或者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诋毁其他同业机构和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司法鉴定业务等,并相应设定了罚款等处罚手段。

栏目主编:张骏

文字编辑:王海燕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苏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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