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静海法院依法对马某某、刘某等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害公务一案公开宣判
12月19日,静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刘某、张某、李某某、马某甲、马某乙、刘某敏、刘某生、康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4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指使并伙同被告人张某、李某某、马某甲、马某乙、刘某敏、刘某生、康某等人到天津市凌宇食品厂,以该厂辱教(本案九被告人中有八人为回民)为借口肆意打砸厂内门窗、汽车玻璃,并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期间,被告人马某某不听民警劝阻,对在现场执行公务的辅警进行殴打并抢夺辅警的摄像机,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2011年10月18日,被告人刘某无故打砸洒水车辆,构成寻衅滋事罪;2007年4月、2012年1月和2014年7月,马某某为报复泄愤,分别纠集他人殴打被害人,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
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马某某以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对被告人刘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刘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故依法撤销其前罪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两年四个月至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宣判后,法院依法向被告人送达了判决书,八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被告人马某某表示将提起上诉。
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被告人家属等50余人旁听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