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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成本太低”,提高多少合适?

原标题:“犯罪成本太低”,提高多少合适?

评论“犯罪成本太低”,既是对施暴者的强烈不满,也是吓退潜在施暴者的朴素渴望。那么,什么是犯罪成本?犯罪成本高到什么程度才正义且合适?学术界的“跨界”人物大卫·D.弗里德曼,他的《经济学与法律的对话》一书就从他熟悉的经济学、法学展开了论述。

今日(19日)凌晨一点,沈阳市公安局在微博上公布沈阳大学研究生因为奖学金纠纷故意伤人案件调查进展,事发(9月)三个月后,案情确认,捅人者被宣布实施抓捕。在学校案件中“犯罪成本太低”再次成为评论高频句。

昨日(18日),《黑箱:日本之耻》作者伊藤诗织在遭遇原TBS记者山口的性侵案中胜诉,其案件历经四年时间,最终获赔330万日元(约合21万元人民币)。在性侵案件中“犯罪成本太低”也是评论高频句。

再往前追溯,在这一年,网红主播宇芽受前男友沱沱家暴,大连10岁女孩被杀案嫌疑人未满14岁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亲密关系”、“未成年”仿佛成了施暴者免于惩罚的“保护伞”——“犯罪成本太低”。

学术界的“跨界”人物大卫·D.弗里德曼,获物理学博士学位,现为经济学家、法学教授、科幻小说家,他的《经济学与法律的对话》一书就从他熟悉的经济学、法学展开了一种别具一格的论述。经济学参与法律分析,特点在于它对每个人的所有收益、成本一视同仁,如果一开始就假设道德的结论,便无法推演出道德的结论。

“经济效率”是弗里德曼的关键分析概念。有人犯了罪,被捕和判刑。对他来说,这是成本,所以人有理由不要犯罪。如果罪犯获得的收益高于受害者承受的成本,就符合经济效率,反之就不符合经济效率,也就是所谓“铤而走险”。

而难点在于,每个犯罪者对自己的成本定义实际上不尽相同,无法经济计算。提高犯罪成本,不只是吓退以后潜在的犯罪者,更重要的是补偿被害者受伤的权利和正义。

原文作者|大卫·D.弗里德曼

本文整合|罗东

“犯罪成本太低”,提高多少合适?

《经济学与法律的对话》作者:(美)大卫·D.弗里德曼译者:徐源丰版本: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9年6月。该书原版出版于2000年,曾于2004年被译为《经济学语境下的法律规则》。此为多年后再版。

01

执法成本,不得不正视的事实

有两种刑法模式:一为订立够高的刑罚以时时吓阻刑事犯罪行为,另一为订立够高的刑罚而只消除所有不合经济效率的犯罪行为。但两者都没办法说明现况。刑事犯罪行为仍然出现,所以我们并没有时时发挥吓阻作用的够高刑罚。此外,几乎所有的刑事犯罪行为都不符合经济效率,也就是受害者受到的损害高于罪犯得到的收益。

我们没有抓到全部的杀人犯,或者没有抓到几乎所有的杀人犯,原因是成本会高于价值。一部分的成本来自增加警察人数和增设法院,另一部分的成本是无辜的被告也会受罚。举证标准如果低到有罪的每个人都被判刑,没罪的一些人也难免遭殃。

探讨刑法的执行时,我们需要正视它的成本。为了吓阻刑事犯罪行为,我们必须逮捕罪犯并判刑。这两个活动都很花钱,所以在决定量刑时,我们应该把这些成本纳入考虑。

每件罪案的成本通常随着被逮捕的概率增加和刑罚趋重而提高,因此较高的预期刑罚会使每件罪案的成本增加。但有些时候总成本可能较低,因为较高的刑罚会吓阻一些刑事犯罪行为,而遭到吓阻的刑事犯罪行为不必处以刑罚。

每件罪案的成本随着逮捕概率的增加而增加是很明显的事:在100位杀人犯中抓50个人,比抓25个人需要动用更多警力,而且需要检察官和法院花更多时间定他们的罪。

当被判有罪的罪犯交1000美元罚款给国家时,他的成本是1000美元,但净成本是零。罪犯所缴的每一块钱都给国家,所以惩罚成本(施刑于罪犯的成本和其他人所获收益两者间的差额)为零。

假使罪犯无法支付够多的钱,我们可以不罚他钱,改为坐牢一年。从他的观点来说,坐牢一年相当于1万美元的罚款。刑罚让他负担了1万美元的成本,但执法体系一无所获。相反地,其他人必须花钱维持监狱的营运(假设也是1万美元)。这么一来,刑罚的净成本(罪犯的损失加上执法体系的损失)是2万美元。这就好像他交了1万美元的罚款,我们却收到负1万美元的罚款。

加重刑罚后,有能力支付罚款的罪犯人数减少,所以我们倾向于改用成本较高的刑罚,如监禁。所以加重刑罚通常会提高每件罪案的惩罚成本。

“犯罪成本太低”,提高多少合适?

电影《烈日灼心》(2015)剧照。

下一个问题是,吓阻水平应该有多高?我们应该吓阻多少刑事犯罪行为?不予吓阻的刑事犯罪行为应该有多少?如果我偷的电视机对你的价值是500美元,对我的价值只有400美元,那么这是无效率的刑事犯罪行为。但如果为了防止我偷电视机,在警察、法院和监狱等事情上花200美元,这更是没有效率。“防止所有无效率的刑事犯罪行为,而且只防止无效率的刑事犯罪行为”的规则,只有在不负担成本的情况下才正确。进一步而言,只有刑事犯罪行为的净成本高于防止犯罪的成本时,防止犯罪才具有效率。

我们不加重谋杀罪的刑罚,可能是因为虽然我们希望防止更多的谋杀案(其实我们可能希望防止所有的谋杀案),这么做的成本却高于我们愿意负担的水平。

当每件罪案的成本随着预期刑罚的加重而提高,罪案数目也减少,因为较高的预期刑罚会吓阻罪案。罪案数目减少,必须花在逮捕和惩罚上的成本就跟着降低。如果罪案数目的降幅高于每件罪案成本的增幅,则提高预期刑罚会降低执法和惩罚的总成本。这么一来,刑罚较重、罪案较少的制度,所花成本就低于刑罚较轻、罪案较多的制度。多吓阻一件罪案所增加的成本为负值,因此防止所有不合经济效率的罪案和若干符合经济效率的罪案以节省惩罚成本,是符合经济效率的做法。

延伸阅读

“犯罪成本太低”,提高多少合适?

《看得见的正义》(第三版),作者:陈瑞华,版本:法律出版社 2019年5月。

02

犯罪成本,提高多少合适?

假设有一种刑事犯罪行为,每次罪案造成1000美元的损害,而预期刑罚为900美元。从罪犯的观点来看,他面对的惩处组合(概率和惩罚的组合)相当于要确定缴纳900美元的罚款。

假设预期刑罚提高到901美元,可以多吓阻一件刑案。而对人数略少的罪犯略微加重刑罚,会使我们逮捕和惩罚罪犯的总成本增加50美元。我们应该那么做吗?答案要看吓阻犯罪的净收益有多大。

吓阻犯罪可以为受害者省下1000美元,但我们也必须考虑罪犯受到的影响。如果他从犯罪中得不到什么东西,他就不会去犯罪。为了计算吓阻产生的净收益,我们必须从受害者的损失中扣除罪犯获得的收益。我们如何衡量罪犯获得的收益呢?当然不是去问他,而是去观察他。只有在犯罪的价值高于预期将遭受的惩罚时,他才会犯罪。

如果罪犯获得的收益低于900美元,则在我们提高刑罚之前,他已遭吓阻。如果获得的收益高于901美元,那么即使刑罚提高,他也不会遭到吓阻。因此我们吓阻的罪案,对罪犯的价值介于900美元到901美元之间。他造成1000美元的损害。所以这件犯案造成的净损害约为100美元。如能吓阻违法行为,我们便消除了100美元的净损害,而成本只有50美元,因此值得去做。

根据这个论点,只要收益高于成本,我们就继续提高预期刑罚直到吓阻最后一件罪案的成本等于它造成的净损害。

“犯罪成本太低”,提高多少合适?

电影《杀人回忆》(2003)剧照。

设定刑罚水平的上述解决方法,结合了两个不同的直觉要素:刑罚应等于造成的损害(“以牙还牙”“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和刑罚高到产生吓阻效果。要是逮捕和惩罚罪犯很容易且成本不高,最适当的水平约等于造成的损害。

所以我们只把制度设计得能够吓阻所有无效率的刑事犯罪行为,而且只吓阻无效率的刑事犯罪行为。如果在某种惩罚水平,犯罪行为的供给有很高的弹性,以致在那个水平以下有许多犯罪行为,在它之上的犯罪行为很少,而且如果我们预期极少犯罪行为具有经济效率,那么我们就把刑罚定在加重刑罚对吓阻效果几无影响,无法平衡它的成本的那一点,这便是足以吓阻大部分犯罪行为的够高惩罚。

到目前为止,如果罪犯获得的收益高于受害者承受的成本,我把这种刑事犯罪行为称为符合经济效率。在森林中迷路的猎人是我的标准例子。有一些犯罪行为是我们在不花钱的状况下想要吓阻,但实际的成本却使我们却步的。罪犯犯这些罪不符合经济效率,但考虑吓阻成本后,我们去吓阻也不符合经济效率。

最适惩罚的分析带我们回到早先的财产法则与补偿法则的讨论中,但形式更复杂。吓阻犯罪行为的边际成本偏低的情况中,我们希望采用补偿法则,让损害赔偿大约等于实际造成的损害。如果自愿性交易成本低,使得符合经济效率的非自愿性交易极为少见,且利用法院的成本很高,我们则希望采用财产法则,把损害赔偿定得很高,足以吓阻几乎所有的非自愿性交易,从而消除诉讼成本。

03

“污名”

绝大多数情况下宝贵的惩罚信号

你盗用雇主的钱而被判有罪,除了服刑一年,当你出狱后投入就业市场,即使你有会计专长也找不到工作。因此你受到的惩罚包括徒刑和污名,后者是别人晓得你犯过罪而你必须承受。

污名是很严重的惩罚。经济学家约翰·洛特曾就它的影响规模做过两次实证研究。其中一次研究白领罪犯,另一次研究被控欺骗顾客的公司。第一次研究发现,判刑定案后,白领的B收入损失占总惩罚的一大部分。第二次研究则发现,企业价值(以股票市值衡量)因污名而受的损失是名义上受的惩罚的好几倍。

你如何衡量污名带来的损失?洛特的观察方式是看公司的股票价格。他使用多元回归分析来计算每一家公司过去的股票价格和其他变量(如同业的股票价格)的关系。他接着根据分析结果来预测这家公司在被起诉后的价值,并与实际的股票价值比较,把其间的差异解读为由于控诉而损失的企业价值。他发现平均损失是罪名成立后最高罚款的好几倍。

他得出结论,认为大部分的损失不是源于公司将要支付罚款,而是源于商誉上的损失。法院诉讼程序的实际功能不是直接提供惩罚,而是创造信息。

污名和其他惩罚不同,它能够产生负的净成本,而且实际上经常如此。这和其他的惩罚不同。

为了证明这一点,假设你因盗用公款罪名而服刑。刑期结束后你去找工作,向老板表示你晓得他不愿雇用有盗用公款前科的人当公司会计,但你愿意比别人少拿薪水。要是你们谈妥了薪水,表示要到这份工作对你的价值高于他把工作给你的成本。如果他不肯雇用你,表示他让有前科的人当会计的成本高于工作对你的价值。

污名是一种信息,而且是很宝贵的信息(除极少数例外),因为它让人们能做更正确的选择。

你曾经盗用公款的信息对雇主很宝贵。如果你仍能说服他们付较低的薪水请你工作,那么前科只不过是把钱从你移转到他们身上,因为如果没有那个信息,他们会以正常薪资雇用你。如果你没法说服他们雇用你,那么这个信息对他们的价值一定高于对你的成本。所以污名是带有净负成本的一种惩罚形式,而且经常如此。它对其他人的收益高于受惩罚者遭到的伤害。

不过,污名惩罚的效率有多高,要看被判有罪的人是否真的有罪。如果我们把无辜者判为有罪,前科会是非常不合经济效率的惩罚,因为我们创造的信息是错误的信息。所以刑事罪宣判经常留下前科记录,民事裁决通常不留下前科记录,而这个事实是前者的举证标准必须较高的另一个理由。

“犯罪成本太低”,提高多少合适?

电影《非常嫌疑犯》(The Usual Suspects,1995)剧照。

04

为什么要计算罪犯的收益?

道德先行,就无法推演出道德的结论

你可能觉得前面的一些说法很奇怪。在计算吓阻谋杀案的净收益时,我是从受害者的损失中扣除罪犯获得的收益。分析惩罚成本时,我把国家收得的罚款视为收益,但罪犯支付的罚款或损失的生命、自由则为成本。从头到尾,我在计算法律是否符合经济效率时,理所当然地把罪犯的成本、收益与其他人的成本、收益同样纳入考虑。

显然有人会认为,除了从经济面探讨成本和收益,也应该从道德的角度探讨。我有生命和财产权,所以遭到谋杀或盗窃算是损失。你没有权利夺走我的生命和财产,所以阻止你杀我或抢我不能算是你的损失。这种说法很具说服力,但就本书的目的而言,却是错误的,因为它一开始就假设结论成立,却不试图证明。

法律的经济分析吸引人的地方,是它提供一个方法去回答法律应该是什么样子,我们应该拥有什么权利。它从一个看似很弱的前提着手:我们在设计法律时,应该把饼做到最大。它完全不假设法律和道德规范应该以什么(如赏罚、权利、正义、公平)为基础。

从这个前提和经济理论着手,我们可以提出一长串处方,包括:盗窃和谋杀应加以惩罚,合约应该被执行,刑事处罚需要的举证标准应该高于民事处罚。

我们从经济效率着手,最后的结论与现行的法律、道德观相当吻合。我们的收获远多于投入,这是法律的经济分析有趣的一个理由。如果不对每个人的所有收益一视同仁,而是先把人分成好人和坏人、正义或不正义、罪犯或受害者,那么我们等于一开始就假定结论成立。坏人的收益不算是收益,那么制裁坏人的法律自然就符合经济效率。如果一开始就假设道德的结论,我们便无法从经济学推演出道德的结论。

本文经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授权整合自《经济学与法律的对话》。整合有删节,顺序有调整,标题由编者所取。

整合|罗东;

编辑:西西;走走;

导语校对:薛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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