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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仲裁员不够”不受理民工讨薪案,糊弄谁呢

原标题:因“仲裁员不够”不受理民工讨薪案,糊弄谁呢

仲裁员数量不足这种情况,并非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法定条件。

因“仲裁员不够”不受理民工讨薪案,糊弄谁呢

▲资料图

日前,一份半年前开出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突然走红网络。陕西子洲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该通知书中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员(通知原文如此)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度(通知原文如此)仲裁员。“我院现只有两名仲裁员,所以无法受理此案。”

在引发舆论关注后,当地有关部门已就不当回复进行了公开道歉,在当地纪委监委介入调查后,涉事企业法人与工人代表支付薪资时间达成了一致。

虽然在当地行政部门的干预下,此事看似已经圆满解决,但是农民工欠薪却被以“仲裁员数额不够不予受理”背后的法律问题也仍值得说清楚。

首先,因为仲裁员数额不够不予受理的决定,当然立不住脚。

尽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也有类似规定,但别忘了,后面还有一句“续文”,即“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对于这起案件来说,说到底,就是一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情,怎么也与“复杂劳动争议”联系不到一起。

根据有关报道,之前子洲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经过调查,已经出具了盖着公章的书面材料,证实有关公司拖欠82名工人的工资300多万元。事实清楚,并无隐晦,作为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也在合理范围。

当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也确有规定“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案件”、“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等情形,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而这起农民工集体讨薪争议案件,所涉及人员超过了10人,理应排除“独任仲裁”的形式。

问题是,就算必须适用集体仲裁,也不等于在“目前只有两人有资质,其他人员正在抓紧考证”的情形下,只能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让讨薪的农民工吃闭门羹。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本来就在该法的“适用范围”之内。

一言以蔽之,仲裁员数量不足这种情况,并非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法定条件。

其实,就算本县仲裁机构的人数暂时不够,考虑到农民工讨薪的实际,协调其他地方有资质的仲裁员前来“支援”,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是多么困难的事情。

虽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如果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申请人还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这种“踢皮球”的不负责行为,无疑会增加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农民工讨薪问题,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国家三令五申,不得拖欠,也出台了很多暖人心的好政策。早在2011年,“恶意欠薪”就已被纳入刑法。但令人遗憾的是,现实中各种农民工讨薪事件,仍闯入我们的视线,令人唏嘘。

究其原因,有关职能部门的不作为也难辞其咎。拿着法规当“挡箭牌”,一封“太极文书”,一场“足球表演”,就能让农民工讨薪维权的最后一公里化作“肠梗阻”。

目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牵头、正会同15个中央国家机关专项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对于奇葩“太极文书”,当地在追责之后,显然也该反思,改变工作作风,从根本上杜绝此类事件再度发生。

□吴真晗(学者)

编辑陈静校对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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