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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不及时 博天环境收北京证监局警示函

原标题:信息披露不及时博天环境收北京证监局警示函

新京报讯 11月13日晚间,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天环境”)发布公告称,公司于 2019年 12月 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5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警示函指出,经查,北京证监局发现博天环境于 2019年 6月 10日收到涉及仲裁的相关通知文件,上述仲裁涉及金额已超过博天环境 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0%,属于应当立即披露的重大事件,但博天环境未能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问题。另外,博天环境在其他公告中关于公司未涉及重大仲裁事项的表述与实际不符,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问题。

博天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提醒博天环境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博天环境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京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有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编辑陈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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