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台办:《暂行办法》对在大陆参保台胞实现了全覆盖
11月4日,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经商中央组织部等20个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简称“26条措施”)。“26条措施”发布之后,受到了广大台胞台企的热烈欢迎和肯定,为了让大家更能详细地了解“26条措施”的具体情况,本次发布会特别邀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资司郑持平副司长,科学技术部港澳台办公室徐捷副主任,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创新司李玉冰副司长,以及国务院台办经济局陈斌华副局长,详细介绍“26条措施”当中涉及到为台湾企业提供同等待遇的13条措施。
海峡之声广播电台记者:《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在大陆参加社保是关乎台湾同胞切身现实利益的事情。请问台胞会从中获得哪些实实在在的好处?谢谢。
朱凤莲:12月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相关的负责同志已经就《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相关情况作了详细介绍和解读。在这里,我主要介绍一下在大陆生活、就业、创业、学习的台胞究竟能从中获得哪些实实在在的好处。
首先要说明的是,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提供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出台《暂行办法》是落实十九大提出关于逐步为在大陆台湾同胞提供同等待遇的一项制度性安排,也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两岸社会保障和公共资源共享重要主张的一个具体举措。意味着在大陆就业、居住、就读的台胞可以和大陆居民一样,享受国家提供的相关福利制度。
《暂行办法》对台胞适用人员的考虑十分周全,对在大陆参保台胞实现了全覆盖。不但适用于单位就业、灵活就业、个体经营等多种形式的就业台胞,而且适用于在大陆居住的未就业台胞,以及在大陆高校就读的台湾学生。对在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台胞,大陆各级财政都将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财政补助,保障参保台胞的社会保障水平。
考虑到减轻台胞缴费的压力和返台工作学习的实际需要,《暂行办法》为台胞在大陆参加社保做出了特殊安排。台胞如果不选择在大陆和台湾双重保险,可以凭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大陆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切实解决了台胞关注的双重参保问题。台胞如果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之前离开大陆,可以选择保留账户、再次来大陆就业或居住时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由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保关系,一次性提取社保个人账户内的储存额。
《暂行办法》还明确规定台湾同胞享有参加5项社会保险的权利,其中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是由大陆用人单位缴费,完全不需要参保台胞个人缴纳任何费用,切实有效提升了台胞在大陆参保的社会保障范围和力度。(中国台湾网贾若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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