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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身意外险遭拒赔 法院:合同标示的免责条款无效

原标题:投保人身意外险遭拒赔法院:合同标示的免责条款无效

本网讯(李晶晶)近日,吕梁市离石区法院受理了一起人身意外险理赔案,经过调解,保险公司与吉某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公司给付吉某理赔金14万余元。

2018年8月,吉某为丈夫冯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身故保险金为13万元;另投保《附加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附加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2019年4月,冯某在该保险公司处投保《安顺宝》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为冯某,受益人为吉某。保险公司对该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作了加粗的标示。

今年5月,被保险人出险。9月,受益人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该事故属于责任免除事项为由拒赔。受益人不服,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告知自己该拒赔事项。与受益人看法相反的是,保险公司认为对该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作了加粗的标示代表已经对免责条款作出了明确说明。由于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受益人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理赔金共15万余元。

离石区法院认为,投保人吉某与某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作了引人注意的标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条款上作标示的行为并不能代表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保险公司还需对“免责条款”的内容另行向投保人作出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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