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南发布游艇租赁管理办法
本报12月10日讯(记者陈丽园通讯员潘彤彤)今天,我省印发《海南省游艇租赁管理办法(试行)》,以规范游艇租赁行为,维护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和承租人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促进海南省游艇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办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办法》明确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游艇租赁行业管理工作;市、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游艇租赁行业管理工作;海南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公安、市场监管、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做好全省游艇租赁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行业协会根据行业发展要求,开展服务质量考核、统计分析、信息咨询等工作,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办法》要求
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需具备与游艇租赁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海南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游艇俱乐部备案文件、游艇登记证书和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相应的游艇检验文件。
租赁游艇乘客实行实名制管理。经营人应在开航前完成乘艇人员实名制查验、如实记录乘客身份和乘艇等信息。
《办法》规定
《办法》还对乘客危及航行安全的行为、游艇排污等作出了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