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新闻 > 正文

让被刑拘律师致电同行删帖,有违“法无授权不可为”

原标题:让被刑拘律师致电同行删帖,有违“法无授权不可为”

我国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赋予办案警方可以让嫌疑人使用手机给其近亲属和辩护人以外的人打电话的权限,当事警方这样做明显涉嫌滥用职权。

让被刑拘律师致电同行删帖,有违“法无授权不可为”

▲资料图图/视觉中国

近日,一起“律师被刑拘期间致电同行删帖”事件引发舆论关注。

据澎湃新闻报道,此前,一份“律师妻子的求助信”网络求助帖写道,律师杨威于2019年12月1日晚被凉山州警方以寻衅滋事的罪名拘捕,该网帖引发包括律师在内的网友转发。而此后,陆续有多名律师接到杨威从看守所打出的电话,要求删除披露他被凉山警方刑拘信息的微博内容。

对此,凉山州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回应称,杨威被刑拘与此前“凉山州发改委多名干部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的举报有关,举报事实本身没有问题,当地已经做出了处理。但举报人也不单纯,是为达其他目的“设局”,杨威拿了好处。让杨威给律师同行打电话是配合办案,目的是告诉不了解真相的人,事情没那么简单,不要盲目发帖。

一起律师被刑拘案,当地有关部门的操作颇有值得商榷之处。

办案警方无权让被羁押嫌疑人给外界打电话

首先,先说一下办案警方是否有权让被羁押嫌疑人给外界打电话。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于看守所时,无一例外地会被扣押手机,律师作为嫌疑人也不例外。这不仅因为手机作为现代通讯手段,常常成为作案工具之一,里面的很多信息还可能成为诉讼证据,而且这也是限制嫌疑人同外界联系,防止发生妨碍诉讼的重要侦查措施。

可见,而且从现行法律来看,在押的嫌疑人、被告人同外界的通信权受到严格限制,对象上只限于同近亲属和辩护人(主要是辩护律师)有通信权,同近亲属的通信还有“双重许可”限制(办案机关同意,公安机关批准)。

但实践中,哪怕是辩护律师同嫌疑人、被告人信件往来也基本不用(担心法律风险是重要原因,有事不如会见一次),电话联系更是闻所未闻(律师提出也不会被准许,我做了20年刑辩律师也未行使过一次)。

然而,此次事件中,多名与此案毫无关系的律师证实“杨威的手机号码给他打了电话”,也即嫌疑人同素未谋面的其他人包括律师电话联系——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近乎天方夜谭。

本案中,涉事警方还表示,之所以让杨威“给律师同行打电话是配合办案,目的是告诉不了解真相的人,事情没那么简单,不要盲目发帖”,我认为,这一理由也站不住脚。

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律明确授权,“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准则。我国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赋予办案警方可以让嫌疑人使用手机给其近亲属和辩护人以外的人打电话的权限,当事警方这样做明显涉嫌滥用职权。

期待当事警方向公众多些释疑

再说杨威律师因举报之事被刑拘,也着实让人费解。

从凉山州公安局的回应来看,结合杨威妻子在求助帖中所说,此事缘起于当地某开发商,因为对官方的招投标项目评标报告逾期未公示不满,进而举报“凉山州发改委多名干部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综合来看,开发商的举报得到了“杨威的协助”。

让人想不到的是,当地虽然证实“举报事实本身没有问题,当地监察机关已经在处理”,但是一转身,就以寻衅滋事的罪名刑拘了杨威,并且认为“举报人不单纯,拿了好处”。

从澎湃新闻采访杨威妻子内容来看,“开发商举报发改委官员的举报信,是通过杨威联系的人(发布平台)从网上发布出去的”;这与当地警方“杨威参与炒作,起到了推手的作用”的回应显然有呼应之处。举报应更多地以结果论,而不是动机论。

杨威是否“拿了好处”目前双方各执一词。但是,《律师法》规定,律师有权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律师更懂法,更知道如何描述举报事实、如何适用举报事项的法律,接受委托提供举报信代书和代发表,收取适当的律师服务费,没有任何问题。

此事已成法律界尤其是律师界关注的重大事件,期待当事警方向公众多些释疑,杨威律师为何涉嫌该罪名被拘。另外,该事件事关律师执业权利,让杨威约外界打电话是否涉嫌滥用职权等,当地监察部门理应介入调查,一并作出澄清。

□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辑陈静校对柳宝庆

相关阅读:
污水处理厂“晒太阳”,“民愿”何以变“民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载:四川深入开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