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省纪委监委规定这些事项要请示报告
为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和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若干措施>的若干措施》,进一步规范省纪委监委机关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请示报告工作,近日,省纪委监委结合实际,制定印发《青海省纪委监委机关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从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委请示的事项、报告的事项、报备的事项三个层面,明确了问题线索处置及处理意见建议、省纪委全会召开情况、重要专项工作开展、印发规范性文件、重大案件的报备等二十六个方面的内容,要求根据具体情况、区分不同内容,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或省委请示、报告、报备重大事项。同时,对请示报告报备程序和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
《若干措施》强调,要强化请示报告意识,自觉把请示报告制度与依规依纪依法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结合起来,既牢记授权有限,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又牢记守土有责,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真正实现请示报告与履职尽责相统一。要提升请示报告质量,建立纠错机制,对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中出现的主体不适当、内容不准确、程序不规范、方式不合理等问题,及时提醒纠正。省纪委监委第一监督检查室和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机关纪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做好《若干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下一步,省纪委监委将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不断强化制度意识,增强制度执行力,维护制度权威,树牢“四个意识”,落实“四个服从”,坚持把请示报告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严格贯彻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宁亚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