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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药品集中采购使用措施 促进病患用药更加质优价廉

原标题:落实药品集中采购使用措施促进病患用药更加质优价廉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4+7试点扩围)工作,近日,省医疗保障局下发了《关于印发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配套措施的通知》。随着新政实行,我省病患用药将更加质优价廉。

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试点方案,选择4个直辖市和7个副省级城市进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4+7)试点,25个中标品种均为原研药、参比制剂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价格平均降幅为52%,最大降幅达96%,从试点效果看,患者获得了质优价廉的药品,医疗费用显著下降。

省医保局在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时,从分解落实采购任务、建立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机制、做好增补挂网和企业自主降价工作、落实预付周转金和回款政策、建立激励约束和风险分担机制、加强药品配送和合同签订工作、做好医保基金风险防控工作等方面入手,综合施策,确保此项工作真正落地,惠及我省患者。

其中,通过建立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机制,按照国家要求,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鼓励我省患者使用质优价廉的中选药品;通过开展自主降价工作,鼓励其他非中选药品降低在我省的销售价格,减轻患者的用药负担;通过落实预付周转金和回款政策,由医保基金按照合同签订额的30%落实预付款,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药品采购款的周转金,专款专用,鼓励医疗机构及时向药品生产企业回款,降低生产企业的经营成本,从而更好地生产质优价廉的药品;通过建立激励约束和风险分担机制,完善“结余留用、超支合理分担”政策,对合理使用中选药品、履行购销合同、完成集中采购药品用量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因集中采购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总额控制指标,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减轻参保人员药费负担,降低医疗机构运行成本;通过加强药品配送和合同签订工作,保证药品足量及时保证供应、满足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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