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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就近养老,新建城区和居住区需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原标题:保证就近养老,新建城区和居住区需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时将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情况纳入土地市场信用体系。

新京报快讯(记者吴娇颖)今日(12月5日),自然资源部官网发布《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时将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情况纳入土地市场信用体系。

意见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照护、医疗卫生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所使用的土地,包括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等。

意见提出,对现状老龄人口占比较高和老龄化趋势较快的地区,应适当提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比例。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已建成城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支持盘活利用存量资源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保证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

同时,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给予过渡期支持政策;鼓励盘活利用乡村闲置校舍、厂房等建设敬老院、老年活动中心等乡村养老服务设施。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明确了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地价支持政策。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基准地价尚未覆盖的地区,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当地土地取得、土地开发客观费用与相关税费之和。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最低租金标准,并在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此外,严格限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改变用途,对土地用途改变、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管理等作出规定。将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纳入跨部门监管机制,同时将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情况纳入土地市场信用体系,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新京报记者吴娇颖

编辑樊一婧校对李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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