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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否为重整承担损失?盐湖股份:需秉持债权优先原则

原标题:股东是否为重整承担损失?盐湖股份:需秉持债权优先原则

盐湖股份面对外界质疑首次发声。

股东是否为重整承担损失?盐湖股份:需秉持债权优先原则

新京报讯(记者林子)盐湖股份面对外界质疑首次发声。

对于股东是否及如何为本次重整承担责任和损失?11月29日晚,盐湖股份在公告回应称,破产重整程序下,需要秉持利益平衡原则下的债权优先原则以及重整成本共担原则,由全体债权人与股东共同合理承担挽救公司的成本,妥善化解公司危机,实现各方共赢。

从股权结构来看,盐湖股份三季报显示,青海大型国企——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11月6日,*ST盐湖发布公告,在西宁市中院的主持下,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公司重整案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11月19日,盐湖股份分别发布3份公告,资产大拍卖开启。

据新京报早前报道,有债券持有人表示,盐湖股份急于单独拍卖资产,一旦发生评估值或拍卖价格低于盐湖股份账面价值的情况,会造成盐湖当年巨额亏损进而退市,但是对2020年盐湖扭亏为盈并恢复上市有巨大的帮助,该方案看起来更像是对股东和股权价值的保护。破产重整本来的精神是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但现在的重整过程从各方面看起来都避免不了优先保障股东权益的质疑。

不过,也有债权人对新京报记者表示,盐湖股份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较强,拍卖的均为亏损严重、负债极高的新兴业务,只有剥离掉这些资产,盐湖股份才能起死回生。

盐湖股份11月29日晚表示,公司破产重整程序正在西宁中院及管理人的监督指导下依法推进,主要开展了债权申报与审查、资产调查与评估、亏损源剥离处置等基础性工作,尚未形成最终的重整计划草案,相应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与债务清偿方案等均未确定。

盐湖股份称,后续,公司将在西宁中院与管理人的指导下,积极借鉴和参考市场上既有上市公司重整的成功案例,充分论证、分析和制作利用公司账面盈余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获得流通股票,用于变现或抵债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及债务清偿方案,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

对于如何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盐湖股份表示,管理人目前已经启动了对公司低效亏损资产(金属镁、化工等)的剥离工作,以剥离亏损源,实现好坏分离,为公司未来聚焦钾肥、锂业等盈利主业创造条件,争取最大程度回报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利益相关者。

新京报记者林子

编辑陈诗怡校对范锦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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