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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新规!银保监会:公司治理监管评估为E级者将面临处罚

原标题:出新规!银保监会:公司治理监管评估为E级者将面临处罚

在新执行的办法中,根据公司治理违规情形的程度与总分值的高低,银行保险机构将面临“窗口指导”、“风险提示函”、“责令调整相关责任人”、“责令暂停部分业务”等不同的监管措施及处罚。监管评估也将采取非现场和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出新规!银保监会:公司治理监管评估为E级者将面临处罚

新京报讯(记者黄鑫宇)11月29日,银保监会官网下发了《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下称《通知》)。据了解,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是指,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状况进行判断、评价和分类,并根据评估结果依法实施分类监管。《通知》要求如存在股东通过股权代持等隐性行为规避监管审查,对银行保险机构的控制权或主导权造成实质影响等七类情形者,将被直接评定为60分以下的E级,机构及责任人将面临处罚。

据悉,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总分值为100分,评估等级分为五级:90分以上为A级,80分以上至90分以下为B级,70分以上至80分以下为C级,60分以上至70分以下为D级,60分以下为E级。

《通知》显示,可直接评定为E级的七类情形具体包括:(一)拒绝或者阻碍公司治理监管评估;(二)隐瞒公司治理重要事实、资产质量等方面的重大风险或提供虚假材料;(三)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循环注资、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四)股东通过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隐形股东、股权代持、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约定等隐性行为规避监管审查,对银行保险机构的控制权或主导权造成实质影响;(五)公司治理机制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长期无法正常召开或做出决策;(六)出现兑付危机、偿付能力严重不足;(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公司治理机制失灵情形。

记者看到,监管评估采取非现场和现场评估相结合方式。银保监会将会根据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的结果,对银行保险机构采取七类不同的监管措施。

其中,除评估总分值90分以上A级机构,不采取特别监管措施外,其他六类将示违规情形的程度与总分值的高低,受到“窗口指导”、“风险提示函”等不同的监管措施。对于总分值为D级的机构,将会面对“责令调整相关责任人”、“责令暂停部分业务”等措施。而违规情形最为严重的E级机构,除了将面对D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还将面临来自监管方对机构本身以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

《通知》中明确,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机构,包括: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及自保公司。

而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则包括合规性评价、有效性评价、重大事项调降评级等三个步骤。

合规性评价:满分100分,主要考查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监管部门对相关指标逐项评价打分。

有效性评价:重点考查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机制的实际效果,主要关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监管部门在合规性评价基础上对照有效性评价指标进行扣分;对银行保险机构改善公司治理有效性的优秀实践可予以加分。

重大事项调降评级:当机构存在公司治理重大缺陷甚至失灵情况时,监管部门对前两项综合评分及其对应评估等级进行调降,形成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

《通知》强调,合规性指标或有效性指标存在的问题连续若干年得不到整改,可视情况加大扣分力度。第二年不予整改的,可予以该指标分值两倍扣分;第三年不予整改的,可予以该指标分值四倍扣分,第四年不予整改的,可予以该指标分值八倍扣分。以此类推。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试行)》(保监发〔2015〕112号)同时废止。

新京报记者黄鑫宇

编辑陈诗怡校对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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