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增值税将立法用法律巩固减税成果
增值税立法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让税收征缴关系沿着法定的轨道运行,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日前,为了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财政部等向社会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意见。公众可以在2019年12月26日前提出意见。
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一直在我国经济社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财政部最新数据显示,2019年1-10月,国内增值税完成54346亿元,同比增长3.2%,国内增值税占到同期税收收入141514亿元的38.4%。
正因为增值税具有如此重要地位和影响力,增值税改革一直受到政府和市场的高度重视和关注。从2012年起在上海试点营改增开始,历经了八年十大步的改革,增值税改革实现了制度的改进与完善,已经建立了现代增值税制度体系,为增值税立法夯实了制度基础和实践积累。目前增值税相关改革措施可以说已全部推出,在此基础上进行开门立法,将对经济运行产生深远影响。
首先,增值税立法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让税收征缴关系沿着法定的轨道运行,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值税通过立法明确征税范围、税率、税收减免、缴纳时限等税收基本要素,由于法律的稳定、不可随意更改等特性,使得市场主体有较为稳定的预期;而且在法定原则下,纳税人的财产也会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税收分配调节更具法律刚性。比如这次增值税立法中,平移了暂行条例中确定的13%、9%、6%的税率,明确3%的征收率法律地位,回应了市场主体关注的低税率是否会提高等问题,让市场主体吃了定心丸。另外,在纳税人的确定上,《征求意见稿》提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这就意味着不达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法律上不确定为纳税人,就不具有备案登记、纳税申报等相关义务,这一措施对于年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影响非常大,能够最大限度保护这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其次,用法律巩固减税成果,有助于提振市场发展信心。在《征求意见稿》中,对营改增中出台的减免税措施,予以了五年过渡期的制度安排,即本法公布前出台的税收政策,确需延续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最长可以延至本法施行后的五年止。待过渡期结束,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制定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后继续执行。可以说这一制度安排,在坚持法定原则的同时,也预留了一些制度改革空间,以便及时出台促进经济发展和培育新业态新模式的具体调控措施。
另外,之前暂行条例规定享受的一些税收优惠,这次则直接写入到法律文本,取消了优惠时间的限制规定,比如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通过法律的形式,让增值税的一些税收优惠成为永久性的优惠,这对于企业而言是减税利好,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提振市场发展信心,激活市场主体的活力。
最后,增值税立法坚持简化税制管理措施,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这次立法中,将原先暂行条例规定的“1日、3日和5日”等三个增值税申报时限取消,新增“半年”的计税期间的举措等,举措小影响大,可以有效减轻纳税人的申报负担,降低税收征纳等制度性交易成本,最大限度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木丁(财经评论人)编辑陈莉校对薛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