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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中国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刚需”

原标题:知识产权保护,中国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刚需”

以我多年知识产权从业的经验和切身观察,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持续得到强化,这两年的变化尤为明显。而且,有很多举措正在悄悄落实。

知识产权保护,中国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刚需”

▲资料图图/视觉中国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文件层级高、内容涉及广、创新举措多、可操作性强,勾勒了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雄伟蓝图,并制定了2022年和2025年应实现的具体目标。

在赢得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和广泛赞许的同时,也有少数声音怀疑这些措施能否最终落地,既定目标是否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实现。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并非源于国际社会的压力所致,而是中国经济结构变化的内在要求。中国经济在高速增长四十年后进入了新的阶段,更加注重创新和质量的增长。

新形势下,我国创新能力已经从以跟踪为主,进入了跟跑、并跑、领跑“三跑并存”的新阶段,迫切需要提高原始创新能力、知识产权质量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因此,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的最大激励。

以我多年的从业经验和切身观察,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持续得到强化,这两年的变化尤为明显。而且,有很多举措正在加速推进、逐步落实。

立法层面提高赔偿数额上限

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修订在进入2018年变得频繁起来。已经修改公布的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提高了商标侵权和商业秘密侵权的赔偿倍数和法定赔偿上限,出台施行的关于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的司法解释和电子商务法,也都进一步加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也在紧锣密鼓的审议过程中,草案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确定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赔偿数额,并将法定赔偿额从“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提高到“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

此次《意见》中更是进一步提出,要“加快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加大损害赔偿力度。”

从上述已经修订或正在修订的法律或司法解释来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被强化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1)法定赔偿数额的提升;(2)诉前、诉中禁令的更易取得;(3)专利制度更加与国际接轨。

司法层面明确“谁来干”

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正式办公,其专门审理涉技术及垄断案件的上诉案件。

考虑到在过去几年间设立的遍布中国主要经济发展带的知识产权法庭(南京、苏州、武汉、成都、杭州、宁波、合肥、福州、济南、青岛、深圳、天津、郑州、长沙、西安、南昌、兰州、长春、乌鲁木齐、海口),以及设立在北京、上海和广州的三个知识产权法院,中国已经基本形成了知识产权审判的专门法院体系。

与其他传统案件审理的组织方式不同,在全新架构下,我们能感知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质量提升、标准统一,及专业法律共同体的形成。与前述赔偿数额提升、临时禁令颁发的立法资源相配套,辅以技术调查、司法鉴定、证据保全、举证责任分配与转移、先行裁判制度的衔接,近期出现了一批值得关注、并超出中国法域影响力的案件,当事人在中国寻求知识产权救济的热情随着保护效果的加强在持续提升。

当然,依然存在的问题是,北京、上海和广州等经济热点地区的司法审判速度随着案件量的井喷而有所减缓。但因专门负责上诉案件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存在,为统一审判标准奠定了基础。

因此,此前出于对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的担心,当事人更多选择在北上广解决争议的方式开始发生变化,更多当事人和律师开始考虑在其他的知识产权法庭地区建立案件管辖。

此次《意见》重点提出解决权利人维权“周期长”,相信该问题能得到更充分的解决。

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刚需”

随着中国在5G通讯、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娱乐领域与先进国家的差距缩小,且有超越之势,大量的高新企业在上述领域投入重金和人才参与竞争,也是看好中国的知识产权市场。

知识产权的法律服务市场也在医药化工、通讯、互联网、数据及娱乐领域,呈现出越来越强的活力。

近年来,中国已成为世界主要的知识产权管辖区,已经有相当数量的外国公司之间的知识产权争议选择在中国开启。

例如,高通公司与苹果公司在北京、福州一系列知识产权争议,又例如无线未来科技公司选择在南京起诉索尼公司。这既有中国的市场体量和贸易融合的因素,也与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有密切关系。

知识产权是现代各国特别是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选择,中国也毫不例外。知识产权战略既是国内发展战略,也是国际外交战略。就本土强国建设而言,中国崛起蕴含巨大的发展力量,也会产生超常规的治理难题,这就决定了中国知识产权的法制建设和事业发展,必然是对以往大国崛起模式的跨越,而不可能是简单的模仿和复制。

从全球化视野来看,我国应当致力于从国际规则的接受者转变为有影响力的建设者和贡献者,推动我国产业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价值量和创新链,提升国际保护能力和中长期影响力。

前文所述变化,让人们看到了中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在动力和可喜成绩。此次《意见》的发布,更是为我国推动知识产权事业的进步描绘了蓝图。

当然,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依然存在不小差距。罗马不是一日建成的,成为知识产权强国的工作依然任重道远。

□林蔚(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编辑李冰冰校对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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