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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评:防治固体废物跨省偷排,三点须盯牢

原标题:法治时评:防治固体废物跨省偷排,三点须盯牢

防治固体废物跨省偷排,三点须盯牢

近年来非法异地排污案件多发,犯罪分子开设皮包公司,以环保公司名义承揽污泥处置业务,层层低价转包、伪造环保审批,利用长江水道,跨省非法倾倒有毒污泥等垃圾,形成了一条黑色产业链。近期,法院就一起浙江等地1.48万吨有毒污泥偷运至长江沿岸非法倾倒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案件作出判决,多名被告人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刑,涉案9名被告人承担生态修复义务。经环保部门鉴定,被污染土地修复工程总费用高达1446万余元(11月25日《瞭望新闻周刊》)。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界定,有毒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对此如何处理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如何处理不会造成环境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防治法)作了明确规定。在环保形势日益严峻,环保执法力度愈来愈强的当下,做到环保达标,本为排污主体应做好的分内事,却衍生出一条黑色产业链。这给执法者敲响了警钟,有需求的地方,就有利益交换,有利益交换的地方,就容易滋生违法犯罪,对此,必须做好整个污染处理全流程的监管,尤其不能放过源头。笔者认为,有三个点须盯牢。

第一,处置许可证。根据防治法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也就是说,产生污染的单位要对污染最终处理结果负责,不是花钱了事这么简单。防治法第57条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而在本案中,因为皮包公司“不具备固体废物处置资质”,“伪造审批公章”“伪造相关营业执照、环保部门公章”就应势而生。由此说明,谁有排污需求,谁能接手,环保部门悉数掌握是解决源头治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排污主体。防治法(第59条)规定,涉及危险废物跨省的,应当向移出地的省级环保主管部门申请,由后者向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商请,对方同意后,才能转移,途经其他区域的,须由移出地市级环保部门通知当地市级环保部门,做好污染预防。由此可见,申请、商请、批准和通知是法律对危害废物跨省作业的四个法定要求,通过全程监管信息互通,实现污染预防。然而,黑色产业链在伪造了证件后,偷偷避开了“鹰眼”,同时把污染和风险也散布一路。对此,还是要抓住排污主体,明确排污单位或个人为申请主体;通过掌握排污主体污染数据,来实时监测污染物转移数据。

第三,污染数据库。黑色产业链的出现,是污染预防工作日益艰巨和复杂的体现,传统以人盯暗访等内容为主的执法模式会愈加吃力,借助互联网和大数据,根据生产链条数据、污染物规模统计等来建立排污需求与污染处理数据库,或是解决环保监管瓶颈的一个出路。用好数据库,掌握了跨省排污情形,才能跟踪监督,促使排污者担负起责任来。

此次事件,若不是污泥“散发着恶臭”被群众发觉后举报,说不好这1.48万吨危险废物还会埋多久。以一方污染换一时富贵,是黑色产业链的毒性,要斩断,不仅要有司法利剑高悬头上,还需要环保部门从源头上盯紧盯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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