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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停车位错时共享指导意见 互联网发布空车位信息

原标题:北京出台停车位错时共享指导意见互联网发布空车位信息

共享停车双方需围绕收费价格、停放时段、违约责任等签订协议。

新京报快讯(记者裴剑飞)今日(11月25日),北京市交通委发布“北京停车设施有偿错时共享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共享停车双方需围绕收费价格、停放时段、违约责任等签订协议。

公建车位在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情况下应对外错时有偿开放

为促进停车设施有效利用,推进区域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以下简称“共享停车”),缓解停车供需矛盾,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结合北京市实际,提出《关于推进本市停车设施有偿错时共享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在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情况下应对外开放,实行有偿错时共享,优先用于居住停车。居住小区的停车设施在满足本居住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开放。

开展错时共享停车需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平等自愿、协商共享,自我管理、社会共治等三项基本原则。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经营、个人参与推动共享停车,盘活既有停车资源,提高停车设施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缓解区域停车供需矛盾。

共享停车供需双方需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在错时共享停车的组织实施方面,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共享停车工作,并选取有条件的区域率先开展共享停车示范项目,成熟后形成典型示范并推广应用。

而从具体操作层面来看,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居住停车需求,针对矛盾突出的区域,梳理周边办公、商场等各类公共建筑的停车资源供给状况,建立共享停车协商机制,对接共享停车供需双方。

为了避免实际使用中遇到纠纷,共享停车供需双方通过签订共享停车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共享停车设施的收费价格由供需双方自愿协商确定。共享停车协议将明确收费价格、收费方式和管理要求,明确允许停放时段和停放区域,以及停车人未按约定停放车辆、停车设施供给方未按约定提供共享车位等行为的违约责任。同时,鼓励停车行业社团组织建立停车设施供给方和停车人严重违约行为的信息共享机制,以规范共享停车参与双方行为。

可借助互联网手段及时发布车位闲置情况

到底哪儿有空闲车位?什么时段可以使用?为了解决这些错时共享停车中的关键问题,《指导意见提出》了“加强数据利用”的推进思路。

区停车管理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停车信息经营企业将停车设施位置、共享车位数量、供需双方信息、共享时段、收费价格等相关数据录入北京市停车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并加强对本辖区共享停车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鼓励停车设施供给方与停车信息经营企业建立合作机制,借助互联网手段及时发布车位闲置情况,方便周边居民了解区域停车资源状况,促进共享停车向市场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此外,《指导意见》首次明确,对于共享停车资源的机关、事业单位,可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在收益全额上缴财政的同时,可在年度预算中申请相关管理费用。

鼓励P+R停车场夜间向周边居民开放

记者注意到,《指导意见》对各方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其中,各市级部门、各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共享停车工作的组织管理,明确分管领导和牵头部门,按计划推进共享停车工作。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选取典型、示范效果良好的项目,在北京全市范围内推广。

市交通、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人防等部门要在停车管理、物业管理、价格监管、人防设施开放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市发展改革、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北京市共享停车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以前的一些限制场地也有望作为停车场向市民开放。对于利用防空地下室设置的停车设施,实行共享停车解决居住停车需求的,可以按照《用于居住停车的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减免相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用。鼓励白天发挥驻车换乘作用的停车设施(即P+R停车场)夜间向周边居民开放。

为了提高停车资源供应方的积极性,《指导意见》明确,市财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考虑共享停车设施的类型、开放程度等因素,制定财政支持政策,推动北京市共享停车发展。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鼓励措施,建立资金保障机制,通过运营补贴等方式调动停车设施供给方参与共享停车的积极性。

新京报记者裴剑飞

编辑李国君校对郭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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