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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研优秀成果奖每年奖励总数缩减至310项

原标题:高校科研优秀成果奖每年奖励总数缩减至310项

新京报快讯(记者冯琪)11月21日,教育部印发了修订后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下称“新办法”),与2015年版奖励办法相比,每年总奖励数缩减了10项,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310项。此外,青年科学奖的评定规则、责罚规则也有所变化。

据新办法,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设立的奖项没有变,仍然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青年科学奖四项。其中,前三个奖项设一等奖、二等奖,对于特别优秀的成果可授予特等奖。青年科学奖不设等级。

记者比对发现,新旧《奖励办法》有多处不同。首先在奖项设置上,新办法显示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310项,较旧办法缩减10项。

在青年科学奖的评定条件上,除了被提名当年未满40周岁外,新办法还要求青年教师“在国内高校连续工作3年以上”。

青年科学奖依然实行提名制,有权推荐候选人的提名人除了中国科协所属有关全国学会高校校长、中国科学院院士及中国工程院院士(三名及以上联合提名)外,新办法还增加了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各学部作为提名人。

对于特等奖候选项目和青年科学奖候选人,旧办法要求进行现场考察;而新办法中删去了此条表述。

在责罚章节中,新办法要求,对于以不正当手段骗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除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等外,还要责成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此外,新办法还规定,对于获奖成果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不得在商业广告中将商品或服务表述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获奖对象。禁止利用奖项提名和评审相关信息,进行各类营销、中介、代理等营利性活动。

新京报记者冯琪校对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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