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送8㎡花园”广告变更,180业主诉开发商索相应房款
新京报讯(记者王巍)因开发商没有兑现“首付8万送8平米入户花园”的承诺,两名业主将开发商诉至法院。开发商表示,送花园的优惠期已过,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用其他优惠代替了赠送花园的优惠。在两名业主相继胜诉后,日前有180名业主将开发商赤峰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诉至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法院,案件将于11月29日开庭审理。
今天(11月20日)下午,中天公司的代理律师告诉新京报记者,就此前两名业主胜诉的案件,该公司已向最高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院等机关提起法律监督申请。
引发业主起诉开发商的广告。受访者供图
开发商未履行广告承诺,被两业主起诉
此案的案卷材料显示,中天公司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御龙湾小区项目的开发公司。2011年11月,中天公司在《赤峰亿翁广告》上刊登内容为“首付款8万元+送8㎡入户花园,提前入住御龙湾”的广告。2011年12月,中天公司不再采用开盘早期“赠送8㎡入户花园”的营销方式。2011年12月16日起,该公司将售房广告变更为:“首付8万元,中央景观多层,全城发售。”附宣传语提示:“预知活动详情,请到御龙湾营销中心咨询。”
2015年,业主吴某将中天公司诉至法院,其表示自己在看到“首付款8万元+送8㎡入户花园,提前入住御龙湾”的广告后,于2013年6月签订购房合同。
2015年3月3日,吴某从测绘公司了解到,御龙湾小区“入户花园”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并计入各户套内面积,即产权面积中包含“入户花园”的面积。
吴某表示,中天公司宣称的赠送,实际上是按照面积收取了房款,因此起诉要求返还“入户花园”部分的购房款和相关利息。
中天公司表示,优惠广告是阶段性的,广告下方标注了“详情到售楼中心咨询”。而且吴某的购房时间也不在广告发布期间内,对吴某的具体优惠政策,已经体现在了购房合同中。
2015年,业主滕某以同样的理由提起诉讼。
历经三级法院,经历再审和抗诉
案卷材料显示,吴某与滕某起诉开发商的案件,先后经历了法院一审、二审以及法院的再审,其间还涉及检察院的抗诉。
业主吴某的案件2016年3月,赤峰市元宝山区法院判决中天公司败诉,吴某胜诉。一审法院认为,中天公司发布的广告中刊登了“首付8万+送8㎡入户花园,提前入住御龙湾”的内容,对吴某的购房意愿及房屋价格的确定产生了重大影响,故应认定该广告性质为要约,该内容虽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同年9月12日,赤峰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中天公司胜诉,吴某败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首付8万+送8㎡入户花园”并非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中天公司发布广告时间为2011年11月,而吴某购房时间为2013年6月,没有证据证明其在购房时仍可享受赠送8平方米入户花园的优惠政策。
2017年6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指令赤峰市中院再审本案。2017年9月15日,赤峰市中院再审判决中天公司败诉,返还吴某“入户花园”部分的购房款及相关利息。
2018年2月12日,赤峰市检察院认为上诉再审判决错误,决定支持中天公司监督申请,并提请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进行民事监督;同年11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决定,不支持中天公司民事监督申请。
业主滕某的案件中,其在一审和二审遇到的情况与吴某相同,即滕某一审胜诉,二审败诉。但内蒙古自治区高院于2017年3月10日驳回了滕某的再审申请。
2018年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决定支持滕某的民事监督申请。同年12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裁定提审本案。今年10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判决中天公司败诉,返还滕某相应购房款和利息。
180户业主继续起诉开发商,案件将于本月开庭
吴某与滕某胜诉后,和两人同小区的180户业主于今年10月23日将中天公司起诉至赤峰市元宝山区法院。上述业主认为自己享有“赠送8㎡入户花园”的优惠活动,“入户花园”的面积不应计入产权面积中。业主们要求中天公司返还相应购房款及利息。
新京报记者今日从元宝山区法院的开庭信息中了解到,该案将于11月29日开庭审理。
今天(11月20日)下午,中天公司的代理律师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述180户业主均未在“首付款8万元+送8㎡入户花园”的广告生效期间,与中天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外,在不同时期购房的业主,按照当时的政策享受了不同优惠,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应以双方签署的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同时,就此前两名业主胜诉的案件,该公司已向最高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院等机关提起法律监督申请。
新京记者王巍编辑白馗校对李世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