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检察日报刊文:在大数据驱动下实现腐败治理创新
伴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人类进入到大数据时代。
前不久闭幕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大数据技术必将扮演重要角色。
目前,大数据技术被广泛应用于国家治理的各个领域。其中,在腐败治理领域,大数据应用实践在近年来发展迅速,呈现出独特的模式与景观。目前,从技术层面探索大数据在反腐败领域的应用已成为各地实践的方向之一,也被视为技术反腐的一个新趋势。
大数据在反腐领域的应用主要分布在五个方面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工作的不断深化,各地纪委监委借助大数据技术展开了诸多创新性实践,这些实践对于当下的反腐败工作都起到了较为明显的提升作用。
综合看来,目前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主要分布在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信访举报。信访举报工作是大数据运用案例较为集中的领域。在地方实践中,地方纪委通过设立大数据平台,创新了信访举报的形式,利用新媒体,提高了信访举报的便捷性与快速性。具体而言,信访举报作为一种重要的信息数据,从原有的人工接收、筛查,逐步转向计算机平台的收集和整理。通过大数据技术对这些信息的分类整理与初步筛查,提高了腐败案件线索的发现效率和概率。
其次,执纪问责。利用大数据,各地纪委监委建立监督执纪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留痕溯查,实施审批动态跟踪等,使得纪委监委能够在调查取证等环节获得可靠数据,提高了案件的办理效率。
第三,监督预警。各地运用大数据技术在腐败预防环节实现了较为重要的创新。例如建立大数据监督预警系统,从而创造性地实现了“零距离监督”“嵌入式监督”等新模式,提高了预防的有效性。
第四,群众监督。群众监督与大数据技术的结合主要体现在民众利用自媒体与新媒体实现自下而上的监督。例如利用微信开通的“村级权力监督微信群”、利用手机进行的“四风”随手拍功能、微信一键通等形式,都较为广泛地激发了群众进行监督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第五,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是实现权力监督的重要保障性机制。各地的实践个案表明,各地分别建立了大数据信息公开平台、财务阳光监管系统等多种信息公开平台。通过平台的建立,对信息进行公开,利用透明的权力运行机制,使权力滥用现象得到了有效监管。
通过对这些具体工作内容的归纳、整理与分析,笔者发现,从腐败治理的流程来看,大数据应用主要分布于预防和惩治阶段,而从权力监督的路径上来看,这些借助大数据所完成的工作又具体分为两个维度:一个是以纪委监委为工作主体的“自上而下”的监督;一个是以群众为主体的“自下而上”的监督。以纪委监委为主体建立大数据信息平台,可发挥整合组织资源的优势,实现大数据管理的统筹规划。而以群众为主体,则调动了民众参与反腐败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利用新媒体和自媒体进行监督,将海量的信息汇总之后,进一步为纪委监委等部门的反腐败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大数据在反腐领域的应用具有较为明显的特征
通过对实践案例的深入归纳、总结和分析,笔者发现大数据技术在反腐败领域的应用具有较为明显的特征。
首先,大数据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创新了反腐败方法,解决了反腐败领域的信息壁垒问题。早些年,大数据应用于反腐败工作最为困难的就是无法在实际工作中实现信息共享,从而不能解决所谓的信息孤岛问题。从近年来的案例中可以发现,通过建设跨部门数据互联互通共享机制,地方省、市等层面已经突破了信息共享壁垒。例如各地建立的大数据平台,互联网+监督平台、五位一体数据平台、两级联动数据平台、社区“e+为民服务综合平台”等,都实现了将自动采集与录入的数据在平台共享,从而解决了不同部门数据不兼容的问题,也逐渐打破了信息壁垒。
其次,大数据破解了一些权力监督领域的“监督难”问题。例如“一把手”权力监督问题、管党治党中的“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等,一直是困扰各级政府的重要难题。以往的研究表明,这些问题之所以难以有效解决,是缺乏对权力运行过程的有效监督和管理。这一方面源于手段和技术的落后,无法监督;另一方面源于社会诚信系统的缺失、利益藩篱、缺乏共享机制、数据开放方面还没有相应的政策和法规出台。目前,在各地的实践案例中,大数据的应用实际上已经解决了技术手段的匮乏,例如各地探索出的权力运行的全过程监督、全方位监督等模式,都是将权力运行的“轨迹”予以数据化、电子化,从而实现有效监督。技术瓶颈的突破有利于加快破解其他配套机制的不足,进而能够逐步形成可落地的操作。
第三,大数据有效提高了问题的发现概率。以往反腐败机构发现腐败官员的线索或手段是有局限性的,大数据技术在这个方面提供了较为有效的方法和手段。例如在各地的探索中,有很多地方通过大数据的收集、对比、分析与监督执纪执法相关的人、事和物,发现数据异常,从而挖掘出问题线索,使执纪执法工作更加精准。
第四,大数据有效地将国家与社会的反腐败力量结合起来,实现了反腐败的新模式。美国腐败研究领域权威学者迈克尔·约翰斯顿认为,对于腐败治理的理想模式而言,需要建立一个社会行动联合体。该联合体强调两个方面的因素:既有领导者的坚定决心和意志,又有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显然,公众的积极参与是需要条件的。自媒体和新媒体时代为民众实现政治参与提供了便利条件,而对其海量的信息进行搜集、整合、分析与处理则会使得反腐败主体拓展至民众个体,形成社会监督的功效。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大数据技术在反腐领域的四个发展方向
大数据时代,反腐败领域的预防、监督、教育等多种职能都可以实现。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借助大数据技术实现监督对象的精准识别、监督体系的全覆盖、监督能力的提升都将成为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
首先,借助大数据技术实现对监督对象的精准识别。监察体制改革带来的一个显著变化,是监督对象的大幅增加。在具体实践中,不仅要区分党员监督对象和非党员监督对象,还要排除一些领域中不掌握公权力的人员。对监督对象的精准识别问题成为监督工作面临的一大挑战。大数据技术利于摸清监督对象底数、实时更新监督对象台账,做到动态识别、精准确认,从而实现监督全覆盖。
其次,基于事前或预防视角的信息预警领域有待拓宽。党的十八大以来,减少存量、遏制增量的反腐败目标初见成效。随着反腐败工作的持续深入,未来反腐败工作的重心会逐渐转到腐败的预防与预警工作上。因此,基于事前或预防视角的大数据,反腐预警机制将发挥重要作用。目前,对于大数据技术的应用,还主要集中于举报环节,而基于预防功能之上的反腐败预警机制,不仅需要信访信息的收集,还可拓宽为对公职人员的银行记录、出行记录、住宿登记记录、社交媒体的分享和聊天记录等信息,相应信息的预警类型也是重要的研究问题。
第三,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不仅在于平台的建立,更重要的还在于对于信息的深度有效开发与分析。在对近年来纪委监委采用大数据技术的地方创新案例的分析中笔者发现,大数据平台的形式虽然不同,但共性都是借助互联网实现了信息数据搜集的革新。信息不仅涵盖范围广泛,而且数量巨大。然而,对于这些不断增加的信息数据,进行深入而系统的开发,即筛选出有效信息,却成为一个棘手难题。以信访举报信息为例,各地依靠网络技术搜集到的有关反腐败的信息实际是与其他众多信息混杂在一起的。这就为信息的梳理、甄别和进一步的深入分析带来了诸多困难。在目前已有的地方实践中,大数据信息平台已经建立,但后期对于数据的深度开发与审慎分析将是未来急需关注并解决的难题。
第四,监督与民生服务平台的融合共享。目前各地的实践表明,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平台有一部分是发挥单一功能的,诸如举报信访大数据平台、监督问责预警系统等。但也有一些地方纪委尝试将纪检监察等专业平台与地方其他民生公共服务平台一体化。这尤其体现在群众监督领域的应用与实践中。纪检监察的监督执纪功能与公共服务平台的一体化能够实现信息共享的最大优势,同时也能够更加便于民众参与到监督中,从而促进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这一实践形式在未来的地方实践中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国家监察研究院副院长)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刘德宾 SN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