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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通辽科尔沁:打出内外协作的环保组合拳

原标题:内蒙古通辽科尔沁:打出内外协作的环保组合拳

正义网讯(贾令会)11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检察院对曹某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法院经开庭审理,认定曹某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其已积极修复生态环境,并足额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据悉,这是通辽市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5月4日,曹某租赁一处约500平方米的厂房,购置了生产设备、化工生产原料生产聚氨酯组合料,并在厂区地下埋设暗管做渗水井。在生产过程中,曹某将产生的含氟化物等有毒物质的工业废水,不经任何处理即直接排入渗水井中,渗入土壤。

科尔沁区检察院受理曹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后,立即会同当地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前往排污现场,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从源头把控案件。通过研判,该院认为曹某行为可能侵害了公益。该院及时向上级院进行汇报,在上级院公益诉讼协调联动指挥中心的统一协调下,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土壤环境损害情况及曹某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出具了专家意见。结合专家意见,该院认为曹某通过暗管、渗井等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含有毒物质化工废水的行为,严重污染了周边土壤,造成土壤承载的涵养水源、农产品供给等生态服务功能全部丧失,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据此,该院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今年7月25日,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部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前来旁听。曹某当庭表示认罪,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开庭次日,该院联合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共同前往排污现场,对曹某拆除地下暗管、清理被污染土壤的情况开展持续跟进监督。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暗管和生产设备均已被拆除,被污染的土壤也通过相关机构进行了治理。监测结果显示,修复后的土壤PH值符合相关标准,重新焕发了生机。

环境修复工作进展相对顺利,但生态损害赔偿金的缴纳却是一个难点。因缺少相关规定,政府未设立相应的账户,导致生态损害赔偿金缴纳困难。该院主动作为,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协商,最终使该款项顺利缴纳至财政非税收入账户,用于本地生态环境损害的替代修复。

11月1日,法院对曹某污染环境案再次开庭,并进行公开宣判。鉴于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已经修复到位,5万元的生态损害赔偿金也已足额缴付,法院对其进行从宽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据悉,该院在内蒙古自治区基层检察院中成立了首个公益诉讼检察部,并对外与纪委监委建立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机制,与林业、国土、环保等部门会签《在公益诉讼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对内制定《加强公益诉讼内部协作配合的实施办法》,形成内外治理的组合拳。截至目前,该院共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232份,督促行政机关履职,监督恢复无立木林地23.38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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