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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高院出台指导意见规范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

原标题:山西高院出台指导意见规范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

本网讯(许竹明郭亚红)近日,省高院出台《关于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提高执行规范化水平,提升执行工作效率。

《意见》指出,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裁定书中需列明该他人为第三人,并下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告知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内容及相关法律义务。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和裁定书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意见》规定,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必须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意见》强调,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外,人民法院可追究其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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