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为磨炼技术,科技公司技术总监自建服务器播放盗版港剧,非法获利30余万元被判刑
摘要:本案系该院办理的第一起“深度链接”入刑案件。
因为喜欢看香港tvb的节目,也想在工作之余顺便磨炼下自己的“技术”,某科技公司技术总监吴某某注册了多个视频网站,向用户免费播放盗版节目,并收取广告费30余万元。昨天上午,该案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视频网站经营。
技术总监业余时间搭建盗版网站
2018年2月起,吴某某先后注册www.onlytvb.com等多个视频网站,在未经著作权人香港电视广播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爱港剧”等盗版视频网站内搜索香港电视广播有限公司电视剧视频链接,采取解析播放等技术手段非法获取视频真实播放地址,再嵌入其租借的云服务器数据库内,通过上述视频网站向用户免费提供在线播放。与此同时,被告人吴某某在自己经营的www.onlytvb.com等多个视频网站页面提供广告服务,并通过其个人支付宝账户及银行账户收取广告费用,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30.9万余元。经鉴定,上述由被告人吴某某注册的视频网站内可供播放的盗版电视剧共计685部,点击播放4700多万次。
在回答公诉人讯问时,吴某某说,自己是一名网络技术人员,最初开设视频网站是想利用业余时间锻炼技术,并没有从中牟利的想法。“所有网站域名都是用我的身份实名注册,对用户免费,我没想到会触犯刑法。”对于自己的行为,吴某某表示十分后悔,“我的行为助长了盗版风气,损害了版权方的利益,给社会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吴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吴某某从不追求网站利润,是广告商自行找上他,主观恶意较浅。且吴某某发布的链接有效性完全受制于其他网站,与传统的侵权复制行为不同。吴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家属积极代为赔偿,请求对吴某某判处缓刑。
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电视作品,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30万余元,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于庭前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并缴纳了全部罚金,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上海三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深度链接”的罪与罚
记者从公诉机关上海检察三分院了解到,本案系该院办理的第一起“深度链接”入刑案件。
所谓“深度链接”,是指用户不用脱离设链网站界面即可获得被链接网站的内容,此时页面地址显示的是设链网站的网址而非被链接网站的网址。也就是说,当用户在甲网站上点开乙网站的链接时,普通链接会跳转至乙网站,而“深度链接”则会停留在甲网站界面,并显示乙网站的内容,用户并没有进入乙网站。此前备受争议的“快播”便是网站提供“深度链接”的一个典型。
记者检索裁判文书网发现,“深度链接”侵权案例不少,但多为民事案件或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比例较低。“在此类案件中,网站实质上是提供了电视作品的链接服务,电视剧本身没有下载或者缓存于服务器,能否认定为构成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复制发行’作品,是检察机关办理时遇到的最大难题。”上海检察三分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吴某某案中,公诉人并未囿于传统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标准,而是将深度链接这一技术行为置于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规制可能性的视角内进行综合评判。
首先,明确深度链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于分散的盗版资源有聚拢、传播和规模效应;设置深度链接的网站大多为盗版网站,无法取得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资质,对于网络著作权管理秩序也是极大破坏;提供深度链接服务的盗版网站多散布赌博、色情非法广告等等。
其次,确立该类案件审查的基本证据标准为“明知+破坏(避开)技术措施”,即主观上明知或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客观上实施了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保护措施实施链接。而这一证据规格也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设链接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的规定相契合。
栏目主编:王海燕
文字编辑:王海燕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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