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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普通商品住房新标准执行

原标题:深圳普通商品住房新标准执行

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深圳市对普通商品住房标准进行了调整,规定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为普通住房,本次调整主要是取消了之前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新标准于11月11日开始在全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执行。

2015年9月公布的《关于深圳市2015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通告》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本数)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含本数)平方米以下或者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含本数)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本通告规定的所在区域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罗湖390万、福田470万、南山490万、盐田330万、宝安360万、龙华320万、龙岗280万、光明250万、坪山200万、大鹏230万。

记者从市税务局了解到,深圳市现行的买卖二手房增值税税收政策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这意味着,新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出台后,宗地容积率1.0以上且房屋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持有满两年的住宅,将不受成交价格限制,无须缴纳买卖差额5%的增值税。

市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王锋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在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下,深圳落实国家减税降费精神,充分考虑普通居民家庭合理住房消费而采取的一项举措。

王锋说,随着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变化,原普通商品住房标准与居民合理住房需求日益不匹配。目前,市场上大量中小户型住房交易需要缴纳增值税,加重了普通居民家庭、刚需购买住房的负担。此次调整,将有利于使更多刚需家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刚需购房成本,满足合理住房需求。同时,此次调整普通住房标准并不影响整体房地产调控政策,深圳仍然严格执行2016年以来的限购、限贷、限售、限价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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