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治时评:手机销号,话费退款不能任性
长春市民韩先生注销手机号后,申请退回3500元余额,却被告知“只有在移动柜台现金缴费才能退现”。长春市消费者协会介入后,几番努力,经过长达4个月的艰辛维权,韩先生才得到退款。同是长春市民的张女士在今年9月也向该市消协投诉了类似事情(11月11日《工人日报》)。
按理说,给自己手机账户充值,钱没用完,注销号码后申请退款理所应当,可为何韩先生、张女士却为此事几经周折?在当地消协介入后,两起投诉均得到解决,余款也已退还到账,但这其中的问题仍需我们以法治的眼光评评看。
据报道,韩先生在要求退还剩余话费时,移动公司营业厅工作人员称,客户非通过中国移动渠道充值的话费均非自有财产,客户无处置权与支配权,移动自动享有该种话费的处置权。只有在柜台以现金方式存缴的话费可退现,其余只可转入在长春的其他移动号码中。
那么对所谓的“非通过中国移动渠道充值的话费”,用户就真的没有处置权和支配权了吗?根据电信条例规定,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经营移动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可以与电信用户约定交纳电信费用的期限、方式,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这其中并未限制用户交费的渠道。笔者还查阅了有关电信服务公司的内部规定,也未发现有交费渠道的限制和要求。
根据民法总则相关原则,只要用户是通过合法渠道进行的交费均应享有相关合法权利。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所以,移动公司营业厅对韩先生的回复并不准确。
那么移动公司为何会对部分话费退款提出异议?这是因为部分电信服务商为推广业务,对一些选择固定金额充值的用户提供了话费减免优惠。笔者查询了部分电信服务企业手机客户端充值规定,如某电信服务企业在其手机充值页最下端的“温馨提示”中有如下表述:若您充值时选择的是固定金额充值,则销户时不能退现金,仅能退充值卡。就此而言,当用户选择该项优惠服务则意味着选择接受了电信服务商对退还话费方面的限制性要求。所以,电信服务公司若据此作出对部分话费退还方式的限制,尚有一定道理。
所以,问题本身并不在于剩余话费该不该退,而在于根据充值协议,哪些话费可以退还现金,哪些话费需要通过其他方式退还。电信服务企业通过后台数据是完全可以甄别的。目前,当地移动公司已对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韩先生与张女士的“周折”也算告一段落。《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用户对电信服务方的选择将更加多元。随之而来的将是部分携号转网用户的话费转结。一方面,电信服务企业应对规定要求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充分考虑用户合法权益和便利,特别是对于一些限制性规定应当在明显位置标注或告知;另一方面,用户也应当遵守与电信服务企业间的协议,共享电信服务升级所带来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