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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原禁毒大队长诉前下属包庇毒贩,法院立案

原标题:郴州原禁毒大队长诉前下属包庇毒贩,法院立案

新京报讯(记者倪兆中)10年前,时任郴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三大队大队长的黄百炼抓获毒贩,王斌、余菁两位侦查员协助办理此案,查案中,黄百炼发现查获的约500克疑似毒品丢失,于是开始举报在同一办公室的王斌。郴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黄百炼告诉新京报记者,他已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指控他曾经的下属、原缉毒警察王斌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今日(11月11日),新京报记者从郴州市北湖区法院获悉,该院受理这起案件并已立案。

郴州原禁毒大队长诉前下属包庇毒贩,法院立案

黄百炼展示收到法院的立案短信。受访者供图

500克疑似毒品在办公室丢失

新京报此前报道,2009年7月18日晚,时任郴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三大队大队长的黄百炼,带人抓获贩毒嫌疑人曹某及邓某,从其身上及住处搜出大量麻古、冰毒等毒品。2009年7月19日,时任禁毒支队三大队侦查员的王斌与禁毒支队二大队侦查员的余菁,据时任郴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副支队长电话安排,协助黄百炼办理此案。

判决书显示,案件办理期间,王斌得知邓某系自己朋友的兄弟,于是决定帮助邓某。王斌还请求余菁一同帮忙,余菁表示同意。二人便通过诱供、重新制作《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方式,企图帮毒贩减轻罪名。

当时,黄百炼与王斌二人共用一个办公室。2009年7月21日,黄百炼发现,该案中查获的约500克疑似毒品,在二人办公室的柜子里丢失。黄百炼认为是王斌所偷,于是开始举报。2009年7月31日,郴州市公安局进行调查,8月10日,王斌、黄百炼被关禁闭。

解除禁闭后,郴州市公安局决定该贩卖毒品案由黄百炼等人重新办理,曹某、邓某随后被以贩卖毒品罪立案侦查。2010年12月15日,邓某、曹某均被以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及有期徒刑9年。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邓某、曹某被判刑,黄百炼继续举报“王斌涉嫌盗窃毒品”,王斌、余菁二人被调查。2014年5月9日,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王斌、余菁均因犯徇私枉法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及有期徒刑6年。两被告人提出上诉被驳回。

判决书显示,王斌构成徇私枉法罪,法院主要认为其“在办理邓某、曹某贩卖毒品案时,为徇私情,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对于失踪的约500克疑似毒品,一审、二审的判决书均有提及,但没有明确说法。

王斌被判刑之后,黄百炼仍就“王斌涉嫌盗窃毒品”一事继续举报。几年间,黄百炼分别向湖北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公安部、最高检等单位进行举报。2018年8月,在“毒品被盗”9年后,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针对该案正式立案侦查。2019年1月,北湖区公安局向北湖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王斌盗走500克疑似毒品。北湖区检察院两次退回,要求补充侦查。

黄百炼向新京报记者提供的不起诉决定书显示,北湖区检察院最终在2019年6月,针对该案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是:无法证实王斌盗走500克毒品疑似物;无法证明500克被盗物品是毒品。

进行刑事自诉

北湖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黄百炼进行刑事自诉。他在自诉状中表示,“被告人王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导致自诉人被非法拘禁九天,致使自诉人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因而具备自诉资格。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在自诉状中,黄百炼并非指控王斌“盗走”500克毒品疑似物,而是指控王斌“将疑似毒品(证物)从禁毒支队办公室转移、湮灭,故意不给疑似毒品拍照,致使以邓某为首的特大贩毒团伙五名犯罪分子逃避打击,受到轻判”。黄百炼认为,应当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追究被告人王斌的刑事责任。

今日下午,郴州市北湖区法院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该院已对这起刑事自诉案件正式立案,但关于案件的其他细节目前暂不明确。

校对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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