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按时签约村民人均最高可回购75平方米
信息时报讯(记者奚慧颖)广州城市更新正在快速推进中,旧村全面改造更是备受关注。日前,广州市住建局印发《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标准。
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主要包括前期费用、建安费用、临迁费用、拆除费用、市政费用、农转用费用、不可预见费用等。《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核阶段对旧村庄进行的全面改造复建安置等成本核算。
与此前的政策相比,不少费用标准都发生了变化。如新《办法》规定现状房屋拆运费用按不高于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核算(包含房屋拆卸、余泥清运、余泥排放及办理各种手续的行政收费、手续费),比先前的30元/平方米翻倍。搬家补偿费按每户4000元的标准核算(含搬出、搬进费用),也比此前的2000元/户有所上涨。
核定方式来看,在不突破规划建筑总量的情况下,旧村庄改造范围内安置住宅复建总量按照“栋”“户”或者“人”三种方式进行核定,同一项目只可以采用其中一种方式核算安置住宅复建总量。住宅复建总量不含住宅公建配套建筑面积。
记者对比发现,与原《广州市城市更新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相比,本次《办法》对核定方式进行了修订,按照“人”进行核定为新增内容。
以“人”的方式核定的,由征收主体或改造主体按照市场评估价收购村民既有合法房屋(含符合“三旧”改造补偿政策的房屋),本村村民(户籍人口)按照人均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标准、建安成本回购住房;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约的,可按本村村民(户籍人口)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25平方米给予奖励回购。这也意味着,村民人均最高可回购75平方米。
此外,《办法》规定计入改造成本的范围也有所扩大。关于旧村庄改造范围内安置住宅复建改造成本的核定,原政策为“2007年6月30日后建成的违法建筑,不计入改造成本”,新规则将这个时间节点推迟了两年半,明确2009年12月31日后建成的无合法证明的建筑,原则上不计入改造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