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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网络个人大病救助纠纷案宣判 善款使用如何监督?

原标题:全国首例网络个人大病救助纠纷案宣判善款使用如何监督?

全国首例网络个人大病救助纠纷案宣判 善款使用如何监督?

图片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正义网北京11月6日电(见习记者崔晓丽)不知从何时起,轻松筹、水滴筹、爱心筹等平台,成为个人大病求助的重要渠道,有力填补了传统慈善事业的空白。然而诈捐、善款挪为他用的情况不断发生,也让赠与者伸出援助之手时带了几分犹豫:患者情况是否属实?如何确保善款是用于“救病”而非“救穷”?随着全国首例网络个人大病救助纠纷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宣判,要求筹款人退还全部善款并支付利息,完善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机制问题受到关注。

违背合同约定需退还善款

记者从庭审中获悉,莫某的儿子出生三个月后,发现血小板极低,经查患有威斯科特-奥尔德里奇综合症、先天性心脏病。在多方进行治疗后无效后,医生提出进行心脏移植,需要花费四五十万元。2018年4月15日,莫某在水滴公司运营的水滴筹平台上,以“无醇的五粮液”为名筹得153136元。4月18日,水滴筹将所筹款项支付给莫某。

2018年7月23日,患者因病去世。与此同时,水滴筹平台收到举报,称莫某并未将款项全部用于儿子的治疗,存在隐瞒家庭财产的情况。

水滴筹方代理律师称,调查发现,莫某获得的筹款,其中10万元用于偿还债务。根据《水滴筹个人求助信息发布条款》规定,当受助者因疾病或其他原因去世时,筹款项目发起人应当立即通知平台退还筹得款项,如果发生隐瞒真实情况或发起人获得筹款项目后放弃治疗,或存在挪用、盗用、骗用等行为时,平台有权要求发起人退还全部筹得款项。

莫某在庭审中承认,确实将筹得善款中的10万元,用于偿还其姑父的债务,“但之前借钱,就是为了救孩子,给孩子治病,也相当于钱用于患者治疗,剩余筹集款项中的3万余元也用于后续治疗”。莫某不认可自己存在隐瞒家庭财产的情况,“水滴筹工作人员未明确让患者祖父母的财产情况用于审核,患者的医疗费应该由其监护人来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求助人是否应该返还赠与人筹集款项,应从求助项目真实性和是否违反合同约定两方面审查。

从法院调查的情况来看,莫某孩子患病情况基本属实。从合同约定来看,根据水滴筹平台上的承诺、《水滴筹个人求助信息发布条款》规定,法院认为应该公布莫某一家三口的经济情况,不涉及患者祖父母。但是莫某隐瞒名下有车的情况,隐瞒了其获得爱佑慈善基金会、上海市未成年人罕见病防治基金会救助情况。

此外,虽然莫某确实为孩子治疗举债,且筹集款项也确实用于偿还因之前治病而欠下的债务,但用途与本案中双方约定的患者治疗时间、用途不一致,违反合同约定。

6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筹款人莫某隐瞒名下财产和其他社会救助,违反约定用途,将筹集善款挪为他用,构成违约,判令莫某全额返还筹款15315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平台是否有权代表善意捐赠人追回善款?

对于筹款平台是否有权代表众多善意捐款人追回善款,一直是外界关注的重点。目前来看,仅有部门规章规定个人求助行为不属于慈善募捐、慈善公开募捐信息,法律方面对于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中网络平台与赠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尚属空白。应该如何认定呢?

具体到这起案件中,法院依据水滴筹平台与赠与人之间的约定作为了依据。

根据水滴筹与众多赠与人通过《用户协议》达成的合同,水滴筹平台仅为发起人与赠与人提供技术服务的网络渠道,不对项目作任何形式的担保,对于因项目发生的一切纠纷,由发起人、求助人和赠与人自行解决。

但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中赠与人与水滴筹平台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包含《水滴筹个人求助信息发布条款》,在发起人挪用、盗用、骗用等行为,发起人未能提供平台要求材料的行为等情形下,水滴筹平台有权要求发起人返还筹集款项。

结合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中赠与“小易快多”的特点(即数额较小、支付容易、筹集迅速、赠与人多)、大众对于水滴筹平台的通常理解、水滴公司自身认知等因素,在约定的特殊情形下,赠与人授权水滴筹平台的运营者水滴公司代表赠与人要求莫某返还筹集款项。

对于追回的善款应该如何返还给赠与人?法院建议,网络平台不应按赠与时间先后区分,而应按比例原则,主动履行平台义务,公开、及时、准确返还赠与人款项及利息,原赠与人明确同意转赠他人的除外。

多方举措完善互联网个人救助渠道

虽然判决水滴筹方胜诉,但是法官也明确指出了筹款平台在审查方面存在瑕疵,没有尽到严格审查的义务,在随后的善款使用方面,也没有尽到监督义务。

据悉,截至2018年12月31日,水滴筹等互联网个人求助平台发布的求助信息获得了超过 2亿爱心人士的响应,筹款超过220亿元,救助人数超过280万人次。越来越多的个人通过这种方式救助,在个案判决之外,究竟应该如何完善相关措施,让这条救助之路更加合法合规?

在随后的的健全互联网大病救助行业规范发展的新闻通报会上,法院从立法、行业自律、行政监管等三方面给出了建议。

从立法层面看,就求助人而言,要求其提供的信息要真实、全面,明确求助人负有全面履行附义务赠与合同的义务及违约责任。即如果求助人未履行约定义务将善款用于“治病”,应承担返还筹集款等违约责任。

网络求助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发起求助、善款募集、使用追踪的全过程履行严格形式审查义务和监督义务。在求助人骗捐、严重违约等情形下,网络求助平台还可经授权代表赠与人向求助人主张返还筹集款。网络求助平台应公开、及时、准确的将已返还的筹集款、利息等退还全体赠与人,否则应对赠与人承担违约责任。

作为爱心捐赠一方,赠与人对求助人、网络平台款项筹集、款项使用及返还等情况均享有知情权,赠与人可依据与求助人之间形成的赠与合同关系、与互联网平台之间形成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享有合同项下的相关权利。

在行业自律层面,2018年10月,轻松筹、爱心筹、水滴筹三家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建立了《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律公约》,启动了行业自律管理。在此基础上,行业应建立专门的自律组织,通过构建风险管理制度、定期通报制度、募集资金第三方托管监督制度,推进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有资金与网络筹集资金分账管理,定期公示,共同维护个人大病求助领域的规范秩序,推动个人大病求助机制良性运转。

平台自律组织也应鼓励各平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优化求助救助的载体和形式,在赠与人个人信息保护、求助人获捐效率提升以及捐助资金安全保障方面有所作为。

对于这一方面的规定,是否会加重平台的负担?主审法官在判决书中特意提到,水滴公司并非慈善组织,也不是民政部门指定的公开募捐平台,是一家以营利为目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更应在运营水滴筹平台获得合理利润的同时,加大资源投入,健全审核机制,配备与求助规模相适应的审核和监督力量。

在立法完善、平台自律的情况下,监管层面更不能缺位。法院建议将个人大病求助纳入行政监管范围,建立与社保、慈善基金会等相关部门、组织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避免多头捐助、重复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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