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网贷平台类案件逐年增长,被执行人年龄20岁至30岁
新京报讯(记者左燕燕)近年来,网贷平台在给人们带来金融消费便利的同时,也随之产生一系列问题。今日(10月31日),北京二中院召开网贷类执行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数据显示,网贷平台类案件增长明显,案件被执行人涉及年龄范围相对集中,20岁至30岁之间较多,职业角色多元,有刚入职大学生,亦有公务员等。
网贷平台类案件增长明显
网贷平台类执行案件,是指以P2P网贷平台为基础而产生的借贷案件,以网贷平台或运营、合作公司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通过网贷平台的借款人的案件。
北京二中院统计数据显示,网贷平台类案件增长明显。经统计,北京二中院近三年来1002件仲裁类执行案件中,网贷平台类案件就占15.8%。其中,2017年占4.6%;2018年占15.1%;2019年(截至2019年10月21日)占21.7%。
由于网贷平台面向全社会且多为移动端APP操作,因此其涉及当事人人数众多,且借贷数额普遍较小,当事人相对集中。
北京二中院介绍,近三年审理的涉及网贷平台类案件中,申请执行人仅涉及八家主体(平台或公司或通过平台出借的自然人)。而被执行人均为自然人,且80%以上无法取得联系。案件被执行人涉及年龄范围相对集中,20岁至30岁之间较多,且多用于个人消费,但也不乏50-60岁年龄段的自然人;职业角色多元,有刚入职大学生,亦有公务员等。
网贷平台自身风险控制制度不完善
通报会上,北京二中院表示,引发网贷平台类执行案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格式化电子借款合同存在不足。虽然网贷平台监管日趋规范,但借款合同系格式合同,且均为电子合同,在纠纷解决方式上有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约定。
同时,平台借贷存在违规行为。部分被执行人反映,平台借贷款项并未全部到其手中,而是由具体的借贷员分走部分;有的则反映催收有骚扰、欺骗甚至是威胁的违法违规情况发生;有的则将居间服务费计入借款本金,在发放借款时将服务费直接扣除,造成实际借款额与合同借款额不符。
网贷平台自身风险控制制度不完善和借款人诚信缺失,面对执行案件选择逃避,也是引发网贷平台类案件的原因。
数据显示,北京二中院执行三庭近三年的159件网贷案件中,近80%的案件被执行人被采取信用惩戒措施,被限制高消费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中,有20%的案件因借款人迫于信用惩戒压力而被动履行。此外,被执行人存在逃避的侥幸心理。
法官建议:识清“套路贷”避免入陷阱
北京二中院提醒,群众要识清“套路贷”,避免入陷阱。“套路贷”表现为,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即以各种名目诱骗借款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空白合同”,有的还要求对前述合同进行公证,为违法目的披上合法外衣。
同时,套路贷通常会制造资金走账流水,实际上借款人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转入银行账户的前述钱款。并且单方制造违约,故意设置各种违约条款、制造违约陷阱、刻意躲避还款等方式,使借款人不能依照合同还款,造成借款人违约。
在借款人无力偿还“虚高借款”时,套路贷由关联方为借款人偿还“虚高借款”,继而与借款人签订更高额的“虚高借款合同”,出借人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借款金额。并通过暴力、胁迫、“软暴力”、虚假诉讼等手段索取债务。
据此,法院建议,如遇上“套路贷”,应保存好相关的书面或录音、录像等电子证据,向公安机关或有关司法机关报案。网贷企业要合法经营。
同时,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将强制执行工作纳入征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限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用惩戒范围,真正做到让老赖寸步难行。完善对失信人员的信用记录的管理工作,增加失信惩戒措施的威慑力。
法官特别提示,网贷借款人尤其是青年群体要培养诚信意识,养成信用消费的良好习惯,在电子邮箱等虚拟联系方式无实名认证的情况下,借贷之前要充分考量违约成本,重视法律后果,杜绝“白借白花”、“反正失联”等侥幸心理。
校对李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