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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风易俗也需给村规民约划法治红线

原标题:移风易俗也需给村规民约划法治红线

及时规范越界的村规民约,可以更好地实现乡村社会的移风易俗与治理能力的提升。

移风易俗也需给村规民约划法治红线

▲此前,山西襄汾县大邓乡赤邓村发布公告显示:该村从2019年10月1日起不允许过满月、一周岁生日、六十岁生日、搬家宴请、上学宴请、当兵宴请,葬礼不准披麻戴孝、不准进行祭奠活动……村民如果参加上述活动,道德银行的星级积分给予降级,贫困生、转学、上户等手续不予办理。

10月29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据介绍,各地村规民约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精神,要有审查备案程序。对于村规民约当中带有歧视性和违法的内容要及时纠正和废除。

中央及时出台《指导意见》遏制村规民约,颇具现实指导性:村规民约本是为规范乡风乡俗的,但时下在一些地方,屡屡出现一些奇葩村规民约。比如,有地方规定,村民“不许过满月”、“葬礼不准披麻戴孝”,如果违反了规定,村民将被限制转学、上户;而有地方则规定,如果遛狗不拴绳,血亲三代将无法享受优先入学权利……这些村规民约,手法简单粗暴,缺乏基本的人文关怀与法治精神,背离了移风易俗的初衷。中央出台《指导意见》对村规民约做出规范,及时且必要。

要看到,基于中国农村社会的复杂性与人情社会的特点,乡村的治理,既要充分运用现代的治理理念和方式,也要充分发挥农村传统治理资源的协调作用。比如在子女尽孝、彩礼过高以及奢靡攀比之风等问题上,村规民约确实可以更好地发挥矫正与规范作用。正如农业农村部相关负责人所言,发挥好村规民约在弘扬公序良俗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可以降低乡村社会治理的成本,也能提高乡村社会治理的能力。

作为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概念,村规民约虽然还够不上法规,但在乡村社会自治体系之下,其内容显然也不能超脱于宪法与法律之外,毋宁说,一旦村规民约违背了宪法与法律精神,跳脱了村民自治程序和规范,其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合理合法性。

也正是着眼于这一点,此次《指导意见》提出,各地村规民约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精神,要有审查备案程序。这就给各地在制定乡村民约时划上了“法治红线”。以后,村两委在制定村规民约时,不能再“闭门造车”、拍脑袋决策了,而是要严格限定在法律框架之内。这既能保证村规民约的合法性与可操作性,也可以防止村规民约在推行过程中侵犯民众合法权利。

其实,揆诸近些年舆论场上那些引起争议的村规民约,问题主要就集中于其是否善待村民合法权利。这正是此次《指导意见》中“各地村规民约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精神”所要针对的问题。

事实上,关于村规民约要合法合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早有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是故,村规民约中任何涉及侵犯村民合法权利的内容,都不为法律所允许。此次《指导意见》也是对这一要求的明确与细化。

要看到,不论是婚丧嫁娶还是居民日常娱乐,都适用“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律逻辑。于此,我们也就可以读懂《指导意见》何以特别指出“要及时纠正和废除村规民约中歧视性和违法内容”的用意:它就是要瞄准当下村规民约中民众最大的痛点,开出药方,从前置环节消灭一些村规民约侵犯村民合法权利的问题。

如果说,农村陋俗是文明社会演进中的一股落后力量,需要移风易俗,但矫枉过正的、无视村民合法权利的村规民约同样需要改正。在法治思维下,没有任何一种村规民约可以逾越公民合法权利之上。《指导意见》从法治精神出发,着手规范越界的村规民约,是及时纠偏,也是对法治的重申。也唯如此,才能更好地实现乡村社会的移风易俗与治理能力的提升。

编辑:王言虎校对:范锦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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