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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法修改|面对低龄犯罪 保护不足与过度保护如何平衡

原标题:未保法修改|面对低龄犯罪保护不足与过度保护如何平衡

部分委员建议,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低龄犯罪,应作出立法规范,例如可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时,部分委员建议,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低龄犯罪,应作出立法规范,例如可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同时也有的委员提出,必须注意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其主观恶性远远小于成年人。

委员郑功成表示,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目前存在着对未成年人保护不足和保护过度并存的现象,“保护不足就包括校园的欺凌现象、幼儿园保护不周、对弱势未成年人保护不足。但是保护过度的现象也有,即便未成年人杀了人也无事,前两年,湖南有个孩子把母亲杀了,也是若无其事地出来了,引起当地恐慌”。

委员汪鸿雁则表示,“大家都对现在未成年人极端个案有一种呼声,比如降低法律责任年龄,加重对未成年人处罚等等,有一定道理,但是一定要看到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主观恶性远远小于成年人。如果大家不看个案而看统计数据的话,80%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激情犯罪,没有预谋,80%的未成年人犯罪是团伙犯罪。再有,未成年人犯罪不同于成年人的最大特点,改好的可能性远远高于成年人。”

“所以宁愿建学校,不要建监狱,关几十年不如改造”,汪鸿雁说,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要认识到本质,未成年人是一张白纸,出现问题的本质是社会关系崩溃,“每一个未成年人犯罪之前都是三大支撑体系同时出现崩溃,第一个是家庭,要么是溺爱、放任不管,要么就是没人管。再一个是学校,学校老师已经放弃了对这个孩子的教育,你只要不干扰别人就不过问。还有就是推向社会、推向同伴,如果这个同伴是混混,第一次的不良行为就会逐渐发展到严重不良、甚至犯罪。如果对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或者是犯罪行为置之不理的话,按照目前的情况,对好孩子也是不公平的,因为一个校园欺凌会造成其他孩子极大的成长阴影”。

汪鸿雁认为,应该延伸修改的是刑法,“对刑法设立未成年人专章,通过教育、矫治、惩罚未成年人的专门体系建设,而不是像现在的刑法参照成年人的处罚体系,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未成年人要么是重罪,要么是无罪,没有中间过渡的教育矫治手段”。

委员刘海星也提到过度的教育矫治措施问题,据某地检察机关统计,学校中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劝退率在60%,劝退之后的复学率仅为23%,“被劝退的大部分学生不能上学,如果社会和学校不接纳曾有过犯罪记录的青少年,这样就会容易把这些孩子推向犯罪的边缘,所以建议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章‘政府保护’中增加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设立少年管制机构,专门从事后续教育监督工作”。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陈海仪是一名基层法官,“我在这23年里面接触的未成年人应该是超过上百万人次,这些孩子无论是普通学校里的一般孩子,还是说在普通学校里已经出现‘三难’情况的孩子,即家庭难养、学校难教、社会难管的‘三难’孩子,在学校里普遍不同程度的存在。我接触的涉及犯罪的未成年人群体还是比较大的。举一个例子,广州市从2019年1月1日到8月31日,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涉案,因为他年龄不到,实施了八类严重案件的,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的孩子,有57人,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涉案人数达到256人,这两类人群加起来已经有了313人”。

“我接触的这些孩子里面,实际上很多是处于没有受到相应的教育状态或者说他在一个游离的边缘,并且由于广州是流动人口比较多的地方,所以这些孩子很多不是在校的学生”,陈海仪说,“怎样去处理这些问题?可见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实际上是个系统工程,是综治的工程,不是说只是某一个部门的事情。法律关注的主要是在学校教育部分。但是没在学校受教育的这部分孩子,是不是就不理他,或者直接让他的家长严加管教,就足以让他们不会再做危害社会的事情呢?”

声音:

委员朱明春:对于不良行为的界定,包括严重不良行为的界定,应该更加体现从严掌握。比如旷课、逃学,偶尔一次就定为不良,是不好的;吸烟、饮酒,偶尔一次半次的情况,是极有可能出现的,如果扣上“不良”的帽子,不太有利于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包括观看、收听含有色情、淫秽、暴力、恐怖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等各种情况可能都会出现,这里也应该加上“多次”,偶尔有些可能是误听,有些可能是好奇,儿童青少年都有好奇心,所以这方面应该从严掌握。包括辱骂、殴打他人,故意殴打他人、伤害他人人身,这个“辱骂”前面是否也应该加点修饰词,偶尔辱骂,就定位成“严重不良”?我觉得也应该更从严规定。

新京报记者王姝

编辑周博华校对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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