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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委员:社区矫正的过程应“去标签化”“弱标签化”

原标题:常委会委员:社区矫正的过程应“去标签化”“弱标签化”

委员刘季幸建议,法律应当对形成良好的矫正帮教氛围提出要求。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社区矫正法草案,完善了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规定,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提出“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其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对此,10月24日分组审议草案时,委员张苏军说,“我认为这条不平衡”,因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义务在草案总则中没有作出明确要求,建议修改为“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认罪伏法,服从管理,同时依法享有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其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方面不受歧视”,“应把认罪伏法、服从管理放在权利保障前面,使得义务和权利相平衡”。

委员杜黎明也认为,“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其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条款,是对社区矫正对象权利保护的专门规定,“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原则,是否还缺失对社区矫正对象应承担义务的规定?建议在总则中增加关于社区矫正对象义务的规定”。

委员谭耀宗则提出,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应该是一个“去标签化”“弱标签化”的过程,“在香港,社区矫正社会服务工作单位大都不会提及‘帮扶’‘改造’‘矫正’等字眼,就算是香港戒毒会的服务单位,部分都已经改用,不会联想到毒品的名字,并且香港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可以大体上独立,以社会工作专业原则作为工作重点,即促进曾犯过错误的人重建社会功能及适应整体生活环境。我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体现人文关怀,改变工作方式,帮助矫正人士能够融入社会,真正达到社区矫正的目的”。

委员刘季幸建议,法律应当对形成良好的矫正帮教氛围提出要求。“因为在我们传统的社会文化中,对犯罪分子有一种天然的歧视,这是不可避免的一个现象,而这种歧视是促使社区矫正对象破罐子破摔、重新犯罪的一个很重要的社会因素。社区矫正机构在开展矫正工作的同时,要注意营造一个良好的帮教氛围,让矫正对象所在社区的群众特别是有条件密切接触矫正对象的社区群众关心和尊重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有利于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促使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将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声音:

蔡毅(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必须注意到,按照以往香港和国外一些做法,有两个方面提出供大家参考。

一方面因为社区矫正相对松散,可能会执法不严,所以裁判应该得到充分地执行才不会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认识。另一方面也可能会出现执法过严,滥用或者扩大。例如国外之前出现由于到了社区矫正,权力就集中在某个人和某小圈子中,一些人把这些犯人利用起来,被黑恶势力操控,做一些更加严重的犯罪的情况。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此,我有3个建议,第一,充实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在国外有一些非常熟悉的法律人士,专业性很强,熟悉社区矫正的公务人员组成。第二,要改变相关各方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些理念。第三,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细化专门的法律。

新京报记者王姝

编辑白爽校对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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