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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财政科研资金在港澳地区使用管理规程

原标题:我市出台财政科研资金在港澳地区使用管理规程

记者昨日获悉,深圳市财政局制定的《深圳市财政科研资金在港澳地区使用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经市政府同意于日前印发实施。《规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深圳财政科研资金在港澳地区使用管理,确保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在具体措施上先行先试,促进国际优质科技创新要素资源聚集,为粤港澳大湾区科技管理机制体制创新提供可复制的经验。

《规程》对财政科研资金的适用对象、使用原则、部门职责等予以明确,并结合港方关注事项,按照问题导向,对科研资金跨区域流动拨付的纳税事项、纳税款项列支渠道、科研资金在港使用与监管、项目剩余资金使用与收回等作出要求和规定;而对香港高校关注的其他细节问题,如项目申报材料、申报时限,项目协议书中需要约定的具体事项,科研项目代管,科研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及固定资产权属等,明确由资金主管部门(即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与项目承担单位在具体制度、申报指南或项目协议中作专门规定。

同时,《规程》针对香港科研项目主管机构、高校等不同主体对科研资金在港澳地区使用与管理的诉求与建议,还针对科研资金使用与管理上深港两地制度不衔接的焦点问题,逐项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要求。一是适应港澳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习惯,经费报销可凭收据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单据据实列支;对纠纷处理机制,由资金主管部门按照深港、深澳科技创新合作机制确定处理方式,并在具体制度或协议合同中明确。二是适当下放管理权限,即资金主管部门可委托港澳专业机构实施项目验收评估等工作;项目支出计划调整则实行“备案制”,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批准,报资金主管部门备案即可执行。三是明确资金拨付单位负责办理纳税事项。四是采用人民币结算,具体资金实行分期拨付,将预留20%余款据实结算,并明确项目剩余资金处理。

为约束港澳地区项目承担单位行为,保证我市财政科研资金在港澳地区的使用效益,《规程》还规定8种情况下科研项目不得通过验收:一是编报虚假预算或提供虚假资料,套取财政资金;二是未对科研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三是截留、挤占、挪用科研项目资金;四是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项目资金;五是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六是虚假承诺、单位自筹资金不到位;七是资金管理或项目执行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八是其他违反协议(或合同)约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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