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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支付造成用户信息严重泄露的 可入罪

原标题:网络支付造成用户信息严重泄露的可入罪

信息发布搜索引擎、网络支付等都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俊)近年来,网络犯罪呈高发多发态势,为进一步严惩网络犯罪,今天(10月25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印发司法解释明确,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

两高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主体范围、前提要件和入罪标准。

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范围:

信息发布搜索引擎、网络支付等都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

根据刑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包括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

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也包含在内。

此外,还包括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前提要件:

考虑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按要求改正的能力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以“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作为前提要件。

《解释》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是指网信、电信、公安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信息网络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其他文书形式,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改正措施。

认定“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应当综合考虑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改正措施及期限要求是否明确、合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按照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入罪标准:

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可入罪

根据刑法规定,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严重情节的,构成犯罪。

《解释》根据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不同情形,对其入罪标准作了明确。

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具体从违法信息数量、传播范围等方面加以判断;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具体从泄露的用户信息数量、后果严重程度等方面加以判断。

此外,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要具体从相关证据所涉案件重要程度、造成证据灭失的次数、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等方面加以判断。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具体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重要程度、前科情况、造成后果等方面加以判断。

新京报记者王俊

编辑白爽校对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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