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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犯罪嫌疑人非自愿认罪认罚?最高检回应

原标题:如何避免犯罪嫌疑人非自愿认罪认罚?最高检回应

重点加强对是否在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正常的状态下自愿认罪、取证过程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情形的审查。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如何避免犯罪嫌疑人非自愿认罪认罚等现象出现?今天(10月24日),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回应新京报记者提问时表示,重点加强对是否在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正常的状态下自愿认罪、取证过程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情形的审查。

刑诉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多缺乏诉讼经验和知识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多不懂法律,更缺乏诉讼经验和知识,他们对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很难做到真正了解。

对此,苗生明表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来自外界的有效帮助以确保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特别是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有效帮助。

记者注意到,此次印发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获得法律帮助权。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符合通知辩护条件的,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加强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

对检察机关而言,苗生明表示,要加强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

重点加强对是否在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正常的状态下自愿认罪、取证过程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情形的审查。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其侦查阶段的认罪认罚无效,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作出非法证据排除等相应的处理。

此外,要严格权利告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选择权。”苗生明表示,“告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必要时应当充分释明,不仅告诉还要让犯罪嫌疑人听明白。”

新京报记者王俊

编辑刘梦婕校对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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