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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犯罪性质特别严重的嫌疑人 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原标题:多部门:犯罪性质特别严重的嫌疑人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等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俊)今天(10月24日),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其中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从宽”的把握,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等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依法不起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予以从宽处理。

“但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意见》强调。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从宽、如何从宽。

对于减轻、免除处罚,应当于法有据;不具备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幅度以内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和量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

《意见》对从宽幅度的把握也作出了规范: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

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

《意见》要求,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

对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罪行较重、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以及累犯、再犯,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把握。

新京报记者王俊

编辑李国君校对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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