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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马奔腾“夫债妻偿”二审宣判,创始人遗孀承担两亿债务

原标题:小马奔腾“夫债妻偿”二审宣判,创始人遗孀承担两亿债务

新京报讯(记者王巍)小马奔腾创始人李明去世后,其和建银文化基金公司签订的《增资及转股协议》因未能履约,其遗孀金燕被建银文化基金公司诉至法院承担2亿元股权回购债务连带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判金燕败诉。今日(10月24日),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北京市高院日前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小马奔腾创始人去世,妻子一审被判承担“夫债”

新京报此前报道,成立于2009年的影视文化公司小马奔腾,曾打造《无人区》《黄金大劫案》等影片。

2011年3月,小马奔腾一轮融资吸引了超过40家机构参与竞投。当月,小马奔腾与建银文化基金十几家机构分别签订了《增资及转股协议》。

建银文化基金公司介绍,根据协议,该公司投资4.5亿元,小马奔腾实际控制人李明等与该公司的《补充协议》约定:若小马奔腾未能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实现合格上市,则投资机构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按约定的利率回购投资人持有的股权。

小马奔腾未能如期上市,股权回购条款因此被触发。在上述协议到期后第二天,也就是2014年1月2日,李明去世,其遗孀金燕出任小马奔腾的董事长及总经理。

2014年10月,建银文化基金提起仲裁。2016年2月23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李明的继承人金燕及李明的姐妹,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李明的股权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6年10月,建银文化基金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金燕在裁决书确定的2亿元范围内对股权回购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7年10月,北京市一中院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下称婚姻法第24条)认定,李明所承担的支付股权回购款的债务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且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判决支持建银文化基金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金燕不服判决结果,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2018年1月,北京市高院正式受理该案。

二审期间相关司法解释出台,是否属共同债务引关注

小马奔腾案件引发关注的原因之一,是金燕在一审败诉后,最高法院于2018年1月16日,对一审法院判决所依据的《婚姻法》第24条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其中对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排除及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解释,补充修正了之前《婚姻法》第24条的内容,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做了进一步明确:“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份最新的司法解释使不少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引发关注,小马奔腾案便是其中之一。金燕在上诉状中提出,夫妻一方的经营活动与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不同概念,本案属于夫妻一方从事经营活动的举债,一审判决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从一开始就偏离了法律的规定,因此要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

2019年5月7日,该案二审在北京高院不公开审理,庭审焦点问题集中在,此案涉及的债务是否属于李明、金燕夫妻共同经营所负债务。

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上诉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市高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金燕对于案涉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义务是明知的,其参与了公司的共同经营,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经营所产生的债务。

根据在案证据显示,金燕此前担任过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作为小马奔腾、湖南优化公司董事参与了公司经营,其签署相关公司的各种决议,应当知悉丈夫李明与建银文化基金关于股权回购的协议安排。

李明去世后,金燕的一系列行为证实,夫妻两人共同经营公司:除李明去世后,小马奔腾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金燕外,金燕称目前经营的公司雇用的是原小马奔腾人员、采用小马奔腾的经营模式,可见金燕现在经营的公司仍然享用建银文化基金投资小马奔腾所产生的溢出效应。

北京高院认为金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京报记者王巍编辑白馗校对李项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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