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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人社部:事业单位里的亲属这些岗位要回避

原标题:中组部人社部:事业单位里的亲属,这些岗位要“回避”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明确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之间凡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京报快讯(记者吴为)10月24日,记者从人社部获悉,中组部、人社部近日印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明确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之间凡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建立了统一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制度。回避规定着重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任职岗位和履职情况的监督约束,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工作的基本原则、回避种类、适用范围、权限程序、管理监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回避规定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之间凡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事业单位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也不得聘用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

回避规定授权省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针对因地域、专业、工作性质特殊等因素,需要灵活执行岗位回避政策的,可以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回避规定要求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外请专家等相关人员,参与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解聘(任免)、考核考察、奖励、处分、交流、人事争议处理、出国(境)审批,人事考试、职称评审、人才评价,招生考试、项目评审、成果评选、资金审批与监管等工作时,对于其中涉及本人或本人亲属利害关系的履职活动,应当回避,不得参加相关调查、考察、讨论、评议、投票、评分、审核、决定等活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回避规定明确作出回避决定的权限,原则上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设定,对于成立专项工作组织以及邀请外单位人员的,由成立工作组织的单位、邀请单位按照实际工作需要来设定权限。

回避规定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并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事业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看点1

哪些关系的亲属不得在事业单位的岗位上任职?

规定明确,需要回避的关系具体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其他亲属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

这份规定所称的“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领导班子正职与副职;同一内设机构正职与副职;上级正职、副职与下级正职;单位无内设机构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内设机构无下一级单位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看点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何办理“岗位回避”程序

规定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有关单位、人员提出回避要求。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在一个月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回避决定前,应当听取需要回避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回避决定作出后,及时通知申请人,需要回避的,应当自回避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调整至相应岗位,并变更或者重新订立聘用合同。

岗位等级不同的一般由岗位等级较低的一方回避;岗位等级相同或者岗位类别不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新京报记者吴为

责任编辑:祝加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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