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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审议 婚前应该坦白哪些重大病史?

原标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审议婚前应该坦白哪些重大病史?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黎霞建议,草案应明确重大疾病的范围由哪个主体来确定,并且明确认定重大疾病的标准是什么。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此前两审基础上,调整了“患病情况婚前告知义务”,规定“一方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将患病情况如实告知另一方。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10月22日分组审议时,上述规定引起部分与会人员的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建议,“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修改为“一方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将当期患病情况如实告知另一方”,即婚前如实告知当期病史,而非自己的所有病史,“在结婚之前有可能一方在青少年时代患过疾病,也有可能是很大的病,但后来治愈了,治愈的情况不一定要列为法定要求进行告知,能够告知当然好,但是不告知也不一定就触犯法律。”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提出,“关于重大疾病的问题,确实是很重要的问题,但什么样的重大疾病才应该在婚前告知?是不是所有的疾病都要告知?要有界定。建议这个界定,限制在不适合契结婚姻或者有可能在婚后生活造成重大损害疾病上。如果这个病与婚姻家庭关系没有什么问题,也不会给婚姻当事人造成损害,不告知也不要紧。尤其考虑到老年人的婚姻,有些病确实也没有办法算是重大或者不重大,告知可能有一些麻烦。”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黎霞建议,草案应明确重大疾病的范围由哪个主体来确定,并且明确认定重大疾病的标准是什么,否则婚姻登记机关难以操作。“现在纳入重大疾病,可能以后社会发展了疾病已经攻克了,如果范围不定,婚姻登记机关拿什么依据认定它是重大疾病?这个重大疾病到底是要二甲医院还是三甲医院,还是专门的司法鉴定确诊之后才可认定为重大疾病,另一方才有权去要求撤销这个婚姻呢?因此建议在法律当中要明确这个问题。”

新京报记者王姝

编辑丁天校对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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