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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扫黑办再出招 这7类公职人员违法将重点查办

原标题:全国扫黑办再出招,这7类公职人员违法犯罪将被重点查办

截至10月15日,全国依法打掉涉黑组织2421个、涉恶犯罪集团8365个、涉恶犯罪团伙29773个,破获刑事案件298237件。

全国扫黑办21日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国家监委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案件的指导意见》等4个法律政策文件。

这是继今年4月发布关于办理恶势力、套路贷、软暴力刑事案件以及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财产处置等指导意见后,全国扫黑办发布的又一批指导性文件。

新京报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办案人员等7类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将被重点查办。

全国涉黑涉恶案件已二审判决5305件39971人

在发布会上,据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介绍,截至10月15日,全国依法打掉涉黑组织2421个、涉恶犯罪集团8365个、涉恶犯罪团伙29773个,破获刑事案件298237件,查封、冻结、扣押涉案资产2232.9亿元,提起公诉涉黑涉恶案件21632起129064人,一审判决13037件77564人、二审判决5305件39971人。

全国扫黑办再出招 这7类公职人员违法将重点查办

陈一新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中央多次强调要准确把握好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专项斗争始终沿着法治轨道深入推进。今年4月,全国扫黑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套路贷”、“软暴力”刑事案件以及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财产处置等4个法律政策文件,为各地各有关部门依法、准确、及时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了法律政策指引。

“当前,为期3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处于深挖根治向长效常治转段的关键时期。”陈一新表示,总的看,专项斗争推进态势强劲,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查办“保护伞”的力度、进度及结案成效有差距,“打伞破网”与扫黑除恶同步跟进有待加强;一些黑恶势力利用法律漏洞、监管盲区实施非法放贷,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破坏网络安全,损害群众利益;一些黑恶势力改头换面、蛰伏隐匿,深挖彻查犯罪线索还存在短板。这些问题对准确适用法律政策、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提出了更高要求。

针对涉黑涉恶犯罪新动向,国家监委和“两高两部”出台4个法律政策文件

陈一新指出,此次国家监委和“两高两部”出台4个法律政策文件,是认真贯彻全面依法治国部署要求的具体体现,也是完善专项斗争法律政策保障的重要举措,对于确保扫黑除恶“打准、打狠、打深、打透”,推动专项斗争依法深入健康发展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陈一新说,这4个法律政策文件,主要是针对涉黑涉恶犯罪新动向,为解决执法办案过程中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律适用不统一、依法严惩不精准等问题而制定出台。

他表示,4个法律政策文件的实施,明晰定罪量刑标准,有利于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切实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攻克深挖彻查难题,对攻克“骨头案”、“钉子案”,提供明确具体的法律政策指引;促进条块协调联动,对办案过程中加强跨地区、跨部门协调配合作出规定,增强执法办案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助力打击整治并举,有利于办案机关在不同环节发现涉及行业监管存在的风险隐患,为健全行业监管、乱点整治、基层治理长效机制提供法律政策依据。

利用职权打击报复办案人员等7类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将被重点查办

在发布会上,中央纪委常委国家监委委员、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崔鹏介绍了《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

崔鹏称,《通知》从查办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工作实践出发,对各部门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提出要求,同时明确了工作重点。

《通知》共15条,分为4个部分。《通知》提出,要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和把握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深挖黑恶势力滋生根源,铲除其生存根基;要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认定问题性质;要坚持问题导向,找准工作结合点,聚焦重点地区、行业和领域,严肃查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针对查办重点,《通知》强调,要聚焦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及坐大成势的过程,重点查办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7类案件,即:公职人员直接组织、领导、参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包庇、纵容、支持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案件;收受贿赂、滥用职权,帮助黑恶势力人员获取公职或政治荣誉,侵占国家和集体资金、资源、资产,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或为黑恶势力提供政策、项目、资金、金融信贷等支持帮助的案件;负有查禁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案件;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民事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或滥用职权、私放在押人员以及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在专项斗争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阻碍查处黑恶势力犯罪的案件,以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案件;利用职权打击报复办案人员的案件。

在法律适用上,《通知》对公职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涉嫌犯罪问题的法律适用,依法作了进一步明确。

在工作机制上,《通知》对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在查办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的监督制约、配合衔接机制进一步提出了要求,强调要建立完善重大疑难案件研判分析、案件通报、线索移送、沟通反馈、罪名管辖确定等工作机制。

崔鹏表示,“打伞破网”是下一步专项斗争的主攻方向。为打赢这场攻坚仗,必须既明确查办重点,实施精准有效打击,又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准确认定问题性质。《通知》既提出了查办质量方面的要求,又明确了需深挖彻查的7类重点案件,为今后工作指明了重点方向。

非法放贷情节严重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即属于非法放贷行为。情节严重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介绍,近些年来,因非法放贷而引发的各类刑事案件呈现高发态势,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调研中发现,为获取高额利息,非法放贷者往往会有组织地采用暴力、威胁等方式催收,形成非法放贷、讨债团伙,很容易蜕变为黑恶势力,正是由于获利快、收益高,非法放贷也成为一些黑恶势力敛财的重要手段。

姜伟介绍,《意见》明确了非法放贷行为定罪处罚依据。由于非法放贷的认定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是否应纳入刑事法律调整范围也存在一定争议,导致一些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非法放贷活动得不到有效打击处理。针对这一问题,《意见》明确,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即属于非法放贷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为运用刑法手段打击非法放贷活动提供了明确依据。

此外,《意见》明确非法放贷行为定罪量刑标准。首先,明确“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为保护正常的民间资金融通,精准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意见》将打击目标锁定社会危害性最为突出的非法高利放贷,明确在定罪量刑时以单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放贷为基准,并且从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数量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几个方面,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

其次,明确与相关犯罪的处断原则。《意见》针对非法放贷活动易于衍生上下游犯罪的特点,明确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最后,《意见》还针对实践中非法放贷行为表现各异的特点,分别明确了实际年利率、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的计算方法,避免理解认识差异导致执法尺度不一。

姜伟称,《意见》还明确了规定对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应当从严惩处。《意见》明确,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均低于一般非法放贷的入罪标准和加重处罚标准,充分体现了区别对待、从严惩处的政策精神。

那么,非法放贷与民间借贷如何区分?

姜伟说,我们在起草《意见》时慎重研究:必须明确的是,非法放贷与民间借贷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行为,《意见》的出台不会影响正常民间借贷活动。民间借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互助行为,服务社会融资需求,对于促进经济发展起到有益作用,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受到法律保护;而非法放贷行为已经脱离了民间借贷所具有的个体的、偶然的、互助式的存在模式,具备了借款对象不特定性、出借行为反复性和借款目的营利性特征,在客观上已经成为了一种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依法惩处。

“打击非法高利放贷是为了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防止非法高利放贷行为冲击正常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姜伟称,对于民营企业来说,高利借贷无异于饮鸩止渴,是民营企业的“绞索”而非“救星”。出台《意见》打击非法高利放贷有利于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有利于维护正常市场环境、有利于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他还表示,为区别民间借贷和非法放贷的界限,在起草《意见》时对非法放贷行为及其入罪条件进行了严格界定和限制。例如,明确规定非法放贷行为必须“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并且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打击面扩大,确保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不受影响。

明确用信息、电话骚扰等方式威胁、要挟他人,属线上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主要手段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首先明确,通过线上方式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主要手段是“发布、删除负面或虚假信息,发送侮辱性信息、图片,以及利用信息、电话骚扰等方式,威胁、要挟、恐吓、滋扰他人”,同时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如何认定以及此类案件的特殊取证方式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称,《意见》共18条,分为4个部分,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在“四个特征”方面的特殊性作了归纳总结,明晰了法律适用界限。

《意见》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的黑恶势力认定条件严格限定在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标准范围内,要求公检法机关要统一执法思想、严格依法办案、提高执法效能,切实做到“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相结合,切实加强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协作,健全完善风险防控机制,积极营造线上线下社会综合治理新格局。

在明确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类别上,杜航伟称,《意见》以问题为导向,对司法实践中亟需予以明确的问题,例如,哪些黑恶势力犯罪可以通过线上方式实施,哪些黑恶势力犯罪可以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等,作了明确规定。

《意见》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黑恶势力与传统黑恶势力的区别。杜航伟称,《意见》从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着手,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黑恶势力的特殊性作了规定。在组织特征方面,为逃避打击,黑恶势力利用信息网络联络的便利性,分工合作,部分成员甚至不需要相互见面和彼此熟识,《意见》明确“对部分组织成员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联络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即使相互未见面、彼此不熟识,不影响对组织特征的认定”。

在危害性特征方面,由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涉及的地域和行业一般较为广泛,与传统黑恶势力犯罪存在区别,《意见》明确对此应当结合“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综合判断,如果黑恶势力犯罪“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应当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意见》界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管辖。《意见》重申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同时,根据司法实践需要,规定检、法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分案管辖或者重新指定管辖。

涉黑涉恶罪犯检举他人立功,监狱依法提请减刑

《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对涉黑涉恶罪犯检举他人犯罪行为,构成立功或重大立功的,监狱依法提请减刑;未构成立功或重大立功的,监狱也可以按规定给予日常考核奖励或者物质奖励。

司法部副部长刘志强在发布会上介绍,《意见》全文共15条,明确了案件线索排查和移交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意见》规定,由监狱负责教育引导跨省异地服刑的涉恶涉恶罪犯坦白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行为,鼓励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形成书面询问材料后,根据案件性质,移送原办案侦查机关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其他省级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处理。

《意见》健全了案件办理过程中协调配合机制。刘志强介绍,《意见》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明确了跨省异地服刑涉黑涉恶罪犯坦白、检举案件线索的移交工作流程,规范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上述案件过程中,提审以及解回侦查、起诉、审判的工作流程,强化了政法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

在建立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告知制度上,《意见》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涉黑涉恶罪犯坦白、检举案件,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理判决等重要办案环节,应当将相关情况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罪犯服刑监狱,便于监狱及时掌握案件办理进度,对罪犯采取针对性的改造措施。

《意见》还保护了涉黑涉恶罪犯坦白、检举的积极性。刘志强称,《指导意见》规定,政法各部门在办理涉黑涉恶罪犯坦白、检举案件中,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办案、快办快结。在办理涉黑涉恶罪犯检举案件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罪犯及其近亲属人身和财产安全。对涉黑涉恶罪犯检举他人犯罪行为,构成立功或重大立功的,监狱依法提请减刑;未构成立功或重大立功的,监狱也可以按规定给予日常考核奖励或者物质奖励。上述规定,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地调动和保护了涉黑涉恶罪犯坦白、检举的积极性。

责任编辑:闫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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