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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拟规定:遭性侵儿童可由国家长期监护

原标题: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拟规定:遭性侵儿童可由国家长期监护

首次对国家监护制度作出规定,明确5种情形应由国家监护。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遭监护人严重侵害被紧急带离的儿童,被家长胁迫乞讨的孩子,由国家对其临时监护;无法查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被监护人性侵害的儿童,可由国家长期监护。今日(10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草案首次对国家监护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自2015年,徐州市出现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以来,不断有专家学者呼吁,法律应对国家监护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邓丽就提出,近年来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增多,国家监督、干预乃至必要时依法替代家庭监护渐成社会共识。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虽然明确由民政机关承担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兜底职能,但是并未采用“国家监护”的表述。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国家监护与面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针对流浪儿童的救助等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之间的关系模糊不清,两者之间缺乏有效衔接和有机融合。这既不利于实现未成年人最佳利益,也不利于评估和完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

邓丽建议,本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应将已纳入民事监护体系的国家监护予以细化,全面规范国家监护的启动及实施机制,构建系统完善的国家监护制度,提升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治水准。今天首次提请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采纳了上述建议。

焦点1

县级以上政府担任国家监护实施主体

草案在总则中明确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责任、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其他合法监护人的,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

同时,草案明确了国家监护的实施主体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进行监护;各级民政部门承担临时或者长期监护职责,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收留、抚养需要国家监护的未成年人。

此外,草案采用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的制度设计,在“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章节,对国家临时监护、国家长期监护分别作出具体规定。

焦点2

利用未成年子女乞讨可由国家临时监护

草案提出,未成年人具有五类情形,应当由国家临时监护:监护人不履行或因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且短期内无法指定或不适合委托其他人代为照护导致未成年人无人照料的;遭受监护人严重侵害需要被紧急带离的;来历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判决中止监护人资格的;其他需要由国家临时监护的情形。

那么,人民法院判决中止监护人资格的哪类案件,可以启动国家临时监护?

草案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以下三类情形,且经教育仍不改正,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中止其监护资格,由国家临时监护: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状态;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

焦点3

遭遇性侵、长期虐待可由国家长期监护

草案提出,临时监护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临时监护期满后仍无法查明或者确定监护人的,由国家进行长期监护。同时对启动国家长期监护的条件作出了规定。

未成年人具有五类情形,应当由国家长期监护: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且无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父母无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

草案同时制定了需经法院判决启动国家长期监护的条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重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有两类情形,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或由国家长期监护:性侵害、出卖、遗弃、长期虐待、严重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的;中止的监护人资格恢复后,再次出现符合中止监护人资格情形的。

新京报记者王姝

编辑陈思校对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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