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一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盐商集团集资诈骗案
摘要:至2018年6月,盐商集团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50.37亿余元。至案发,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3亿余元。
今天上午9时30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上海盐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商集团),被告人吴友建、孔祥国、徐震宇、李志浩、吴月娥、王柱全、韩同广集资诈骗一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被告人吴友建注册成立被告单位盐商集团,后组建由盐商集团统一管理的盐商系经营平台。2014年起,吴友建决定通过盐商集团及其下属的“旺财猫”“壹理财”“壹盐双创”“中金华泰”等融资平台进行非法集资,遂指使被告人孔祥国、徐震宇、李志浩、吴月娥、王柱全、韩同广等人通过放大债权、重复使用债权等方式制作虚假债权材料,并包装成名称、投资期限、年化收益不同的各种理财产品,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用召开推介会、发送传单和互联网广告等方式,通过门店、互联网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和销售。至2018年6月,盐商集团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50.37亿余元,上述钱款用于兑付前期投资人本息、归还吴友建个人欠款、支付运营费用、对外投资、购置车辆、租借豪华住宅等,至案发,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3亿余元。公诉机关认为,盐商集团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友建、孔祥国、王柱全,直接责任人员徐震宇、李志浩、吴月娥、韩同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均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
辩护人针对相关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数额的认定、相关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是否系从犯等问题发表了相应意见。
庭审持续到17时20分,市人大代表、被告人家属、被害人等共计170余人旁听了庭审。合议庭将在评议后依法对本案择期宣判。
栏目主编:王海燕
文字编辑:王闲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