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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职场信用信息 怎能想卖就卖?

原标题:职场信用信息,怎能想卖就卖?

在个人征信事项越来越多的大背景下,个人信用信息的管理和运用的透明度及规范性却很低,这不应该。

▲某职场信用查询网站截图

▲某职场信用查询网站截图

信用卡逾期、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在高铁动车上吸烟、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多次闯红灯、停车欠费……越来越多的失信行为被记录下来,放入个人信用信息平台。

可《法制日报》记者近日调查发现,有网络平台上传职场信用信息并作为商品标价,供付费后查询。如登录名为“HR职场信用查询”的网站,主页上就罗列着大量人力资源机构上传的员工不良行为信息。首页上,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被部分遮蔽后,HR上传的员工信息被贴上泄露机密、自离不交接、偷盗财务、虚假简历、私活私单、能力极差等标签。

前不久媒体报道,目前网上简历售卖市场十分活跃,已形成“一条龙”产业。这次的媒体报道则提醒我们,简历的贩卖产业链背后,也还可能存在着个人职场信用信息的灰色生意。

现今,不少互联网平台都推出了个人职场信用体系。这种依据用户身份认证、社交人脉、简历质量等多维度对求职者进行的职场信用评价,当然也是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

互联网平台按规定获批开展相关信用查询业务,本身并无问题。但如何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信息收集和授权如何保障按规操作,依然还存在着相当大的模糊性。

比如,一些网络平台的个人信用信息库,主要是通过用户上传他人的信用记录产生的。这里面不仅可能存在授权上的疑问,真实性上也难免打折扣。要知道,用户上传的个人信用信息越多,越有利于平台的“生意”,平台方面是否有足够动力把好信用信息的入口关,着实得打上问号。

虽然有平台声称,用户发现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可以申诉。但现实中,经常存在个人被拉入信用黑名单却不知情的情形,依靠申诉纠偏的真实效力不能高估。

征信业管理条例要求,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本人同意,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

如个人在银行贷款时,一般要签订一份查询个人征信的授权书,但更多的场景中,企业随便就可以在网络征信平台上“购买”个人信用记录,这是否符合规范?又如何保障其用途的合法?

不只是网络征信平台,媒体调查还发现,即使是一些官方的个人信用平台,对于是否可以随意查询他人信用信息,各平台做法也并不一致。

这些现象所反映出的一个共同问题是,在个人征信事项越来越多的大背景下,个人信用信息的管理和运用的透明度及规范性,仍非常低。包括纳入个人征信的采纳标准、征信机构的规范、信息查询的权限等等方面,都呈现出巨大的不确定性。

如在大众舆论中,经常被报道的,可能是一个地方或部门将某某事项纳入了个人征信体系,但它究竟由哪个部门来采纳,对个人的影响有多大,谁可以查询、在哪查询等细节,都仍缺乏针对性的规定和被大众知晓的信息披露。

个人征信系统的高效运转,必须建立在信息采集规范、真实、公开和查询机制设计科学的基础之上。若个人信用信息可以被随意采集、上传,如果个人信用信息一方面连自己都难知情,另一方面却可能遭遇被“滥用”,这显然违背了征信体系建设的初衷。

因此,保障信用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了解个人信用信息的合理需求的同时,加强对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这方面需要做的工作、需要制定的规范还很多。当我们在呼吁将更多的事项纳入个人征信范畴的同时,也别忘了征信体系本身的规范运行。

□任然(媒体人)

责任编辑:闫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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