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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二选一"涉及多重违法侵权 抵制需各方共同努力

原标题:电商"二选一"涉及多重违法侵权抵制需各方共同努力

抵制“二选一”,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双十一到来前夕,一则关于电商“二选一”管辖权之争的新闻引发了各方关注。原告电商认为被告电商以各种手段要求众多品牌不得在原告电商参加促销活动、不得在原告处开设店铺进行经营,甚至只能在被告一个平台开设店铺。原告以被告实施了包括“二选一”行为在内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为由诉至法院。而后,被告对该案申请管辖异议,主张原告所在地法院没有管辖权,被驳回后,又提起管辖上诉。在拖了数年后,近日,二审法院驳回被告上诉,认为一审法院有管辖权。

一些电商明知“二选一”将涉嫌并导致垄断,但依然要求入驻商家只能在该平台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得同时在其他平台经营。事实上,他们所要达到的正是这种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效果。

其实,电商“二选一”已经涉及多重违法侵权。首先,这种经营模式直接侵犯了入驻商家在其他平台上自由发展的经营自主权。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要求商家不得入驻其他平台,这显然是在进行不合理限制。

其次,消费者若是只能在一家电商平台上选择商品,就失去了在不同平台上对比选择的机会。而当商家屈服于“二选一”的恶性竞争,因此带来流量以及销售量的损失,只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可以说,电商“二选一”也间接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原则就是竞争。“二选一”在本质上,是在关闭电商之间的竞争渠道,社会后果则是让电商行业沦为弱肉强食、不讲规则的黑暗丛林。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均要求,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而“二选一”模式下的电商往往凭借着自身技术、用户数量、行业控制力等优势因素,逼迫商家签订城下之盟。毕竟,若是这家电商没有这些优势,恐怕也没有哪个商家会甘愿就范。

如果说,电商之间的良性竞争在本质上,是规则合理性之争、商品性价之争、消费者权益保护之争,那么,“二选一”之争则是正义与非正义之争。值得欣慰的是,社会各界逐渐达成了“二选一”违法、不正义的共识。近年来,有不少电商平台联合承诺不搞“二选一”,有不少商家公开声明抵制“二选一”,也有电商平台以诉讼方式向法院讨说法。

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指出,某些电商主体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滥用市场优势力量,强迫商家进行“二选一”,有违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理念,需要通过裁判予以规范,维护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期待有更多平台、商家能够勇敢地站出来对“二选一”坚决说不。更期待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能够通过典型案例,维护法律尊严与市场秩序,让非正义的电商付出应有代价,消费者共享竞争所带来市场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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